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监证0021721、彭国用(2008)字第2633号、监证 0021710#、彭国用(2008)第02632号、彭国用(2008)第02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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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眉特种芒硝有限公司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511403111203GB00022F00010001、511403111203GB00022F00010002、511403111203GB00023W00000000、511403111203GB00020W00000000 |
眉山市彭山区锦江镇天宫村3组191号(房屋一)、 眉山市彭山区锦江镇天宫村3组191号(房屋二)、 眉山市彭山区锦江镇天宫村3组191号(地块三)、 眉山市彭山区锦江镇天宫村3组191号(地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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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天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