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中建大道二段(眉山天府新区市民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28-36333111转171、179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李均义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眉山市仁寿县贵平镇观寺社区正街119号1幢1层1号、 眉山市仁寿县贵平镇观寺社区正街119号1幢1层2号、 眉山市仁寿县贵平镇观寺社区正街119号1幢1层3号、 眉山市仁寿县贵平镇观寺社区正街119号1幢1单元2层1号、 眉山市仁寿县贵平镇观寺社区正街119号1幢1单元3层1号 |
仁国用(1992)第00003号、监证0109883, 仁国用(1992)第00003号、监证0109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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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少兵 |
眉山天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