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中建大道二段(眉山天府新区市民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28-36333111转171、179
序号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权证号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1
李芳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眉山市仁寿县龙马镇凤凰城街166号(龙马凤凰城)8幢1单元5层1号
川(2018)仁寿县不动产权第0010494号
仇健勇
眉山天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9月30日
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网站标识码:5114000002 蜀ICP备1202591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001
本页面执行时间为0.05秒 ,推荐使用1366*768分辨率以上显示器及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进行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