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2023年 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
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市本级各用人单位:
为加强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督促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提高守法诚信意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四川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现将2023年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和范围
市本级企业,即:1.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甘眉工业园区的所有企业;2.市属国有企业及在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
二、评价方式
(一)用人单位按如下内容申报评定:
1.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订立和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情况;
3.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9.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执法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案件查处等劳动保障监察及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用人单位2023年度信用记录直接进行评定。
三、评价标准和等级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B、C三级:
(一)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评为A级。
(二)用人单位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
(三)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4.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5.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且拒不改正的;
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7.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8.发生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
四、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的运用
(一)在眉山市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眉山)向社会公布,并推送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二)A级用人单位,两年内免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优先予以推荐。
(三)C级用人单位,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监管对象,对其进行重点监管,不推荐评优评先,并向有关单位推送。
五、评价程序
(一)自查申报与初步审查(2024年8月1日至9月6日)
各用人单位接到通知后,对照《眉山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自评表》开展自评,并提交申报评价材料,过期不再受理。
(二)社会公示(2024年9月16日至9月30日)
通过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拟评定结果。
(三)公布结果(2024年10月20日前)
通过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六、需要提供的材料
各用人单位请于2024年9月6日前如实将以下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交至眉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地址:眉山市东坡区学士街268号,联系人:甘康宁,电话:028-38165056)。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个不同岗位各提供1份);
3.2023年12月的职工名册;
4.2023年12月的职工考勤记录;
5.2023年12月的工资(含加班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6.劳务派遣用工情况(有劳务派遣用工的用人单位需提供);
7.企业专职消防队员劳动用工情况,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有此工作岗位设置的用人单位需提供);
8.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9.涉及招用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奖惩、解除劳动关系、高温天气等方面的用工管理制度;
10.其他有关用工情况说明;
11.《眉山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自评表》。
以上资料可提供电子档,发至邮箱:3281090010@qq.com。
附件:眉山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自评表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30日
附件:
眉山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自评表
序号 |
评价项目名称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情况 |
1 |
制定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
10 |
未依法告知劳动者相关用工管理制度的,扣5分;未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用工管理制度的,扣5分;未建立用工管理制度的,扣10分。 |
|
2 |
签订劳动(集体)合同 |
10 |
劳动合同签订人数比例达到90%(含90%)不足100%的,扣3分;达到80%(含80%)不足90%的,扣5分;不足80%的,扣10分。 |
|
3 |
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10 |
使用童工的,扣10分。 |
|
4 |
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
10 |
未配备劳动保护设备的,扣5分;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扣5分。 |
|
5 |
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
10 |
执行特殊工时制度,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扣5分;违反有关职工休息休假规定的,扣5分。 |
|
6 |
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
10 |
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发生工资拖欠的,扣5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扣5分;拖欠工资超过一个支付周期内的,扣10分;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扣5分。 |
|
7 |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
10 |
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扣10分;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扣5分;瞒报、漏报参保人数的,扣5分。 |
|
8 |
遵守劳务派遣规定 |
10 |
未依法参加劳务派遣年度报告的,扣5分;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扣5分;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资格,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扣10分。 |
|
9 |
发生劳资纠纷引发不稳定因素 |
10 |
因用人单位原因,发生10人以下劳资纠纷的,扣2分;发生劳资纠纷规模在50人以下20人以上的,扣5分;发生劳资纠纷在50人以上的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扣10分。 |
|
10 |
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
10 |
根据违法违规具体情况,扣减分值。 |
|
合计 |
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