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中建大道二段(眉山天府新区市民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28-36333111转171、179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刘家顺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眉山市彭山区锦江镇莲花社区9组(天府恒大文化旅游城二期)14幢2单元18层2号 |
川(2024)眉山天府新区不动产权第0007928号 |
李华英 |
2 |
眉山市彭山区锦江镇剑南大道南延段8号(圆中·润达丰滨江郦城2020TP-1#地块)2幢1单元6层6号 |
川(2024)眉山天府新区不动产权第0005071号 |
眉山天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