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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出台内部审计协审单位管理办法
2017-09-07 10:42  市审计局 [字号: ] 打印

    近日,四川省眉山市通过公开遴选确定了15家社会审计中介机构作为全市2017—2019年内部审计协审单位,并明确市级各单位、部门内部审计购买服务费用在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在内部审计协审单位中选择。

    为充分利用社会审计的技术力量,解决内部审计力量不足的问题,该市提出,市级各单位、部门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自有审计资源不能满足需要应当申请购买协审单位审计服务。有购买审计服务意向的单位或部门,应向国家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载明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等内容。国家审计机关依据购买方的需要,根据协审单位的性质特点、业绩和专业技术特长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推荐2—3家协审单位以便购买方择优使用。购买方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比选等方式确定一家协审单位提供审计服务,并与之签订《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协议书》。

    该市要求,受托的协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取证,加强受托项目的审计质量控制,对取得的证据资料、得出的审计结论严格实行内部审核,向购买方出具的审计结果,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购买方负责对协审单位的服务态度、工作绩效、廉洁承诺执行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国家审计机关,作为保留或清退协审单位的依据。受托的协审单位有隐瞒审计发现问题、审计结果严重失真和违反保密规定等行为的,购买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约定,终止协议履行,并向国家审计机关提出取消其协审单位资格、列入黑名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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