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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制度的意见 |
2017-08-31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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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15〕58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川办函〔2016〕201 号)精神,切实发挥内部审计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内部审计是促进部门(单位)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运行风险防控常态化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是各级部门(单位)监督控制体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对于构建完善的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三位一体审计监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推进审计全覆盖和各部门(单位)规范财经秩序、维护经济安全、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内部审计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工作,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的预防性和建设性作用,促进内部审计切实担负起“免疫系统”第一道防线责任,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二、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 (一)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全市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纳入完善经济监督体系统筹安排,把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下属单位较多的部门(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作为考核内部监督体系是否完善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单位)要着力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体系建设,积极探索适合本部门(单位)实际的内部审计工作评价体系,推进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科学化。 (二) 健全内部审计机构。 各部门(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在现有机构编制架构的基础上,优化调整内设机构、整合人力资源,加快推进内部审计机构建设。支持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市属部门(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1.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社会公共资金金额较大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承担国有资产、教育、文化、体育、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国有企业等行业系统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特设机构; 3.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属高等院校、三级公立医院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4.岷东新区、市属园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市属财政财务收支规模较小和所管下属单位较少的其他部门,可以通过确定一个内设非财务部门加挂机构牌子或者明确职责的方式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各县(区)政府应按《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和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相应标准和条件。 (三)推动内部审计工作转型升级。 1.更新内部审计理念。各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要积极构建以风险为导向、以控制为主线、以增值为目标的内部审计新模式,推进内部审计工作转型发展。在审计目标上,逐步实现由“查错纠弊”向内部控制和风险评估转变;在审计内容上,逐步实现由结果评价向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并重转变;在审计对象上,逐步实现由财务活动向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转变,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升内部管理运行的有效性。 2.扩大内部审计覆盖面。统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大审计项目实施力度,扩大审计监督覆盖面,实现对本部门(单位)重点资金、重要项目、重大经济决策以及下属部门(单位)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的内部审计监督全覆盖。 (四)推进内部审计规范化建设。 切实抓好《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的贯彻实施,积极推进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完善内部审计的组织架构、工作目标、职责权限和结果运用、督促整改等制度机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行为。健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制定符合本部门(单位)特点的内部审计程序、业务标准和作业准则,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健全购买社会审计服务项目监督管理机制,部门(单位)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的情况应及时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资质、力量进行审查,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库。一方面,履行一定的遴选程序,选定有资质、能胜任被委托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另一方面,对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目标要求,对受托开展的各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加强审计全过程质量控制,严格社会审计质量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行社会中介机构黑名单淘汰制。探索建立内部审计工作问责机制,对因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或履职不到位造成本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 着力建立内部审计资源与内部审计需求相匹配、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与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相适应的内部审计队伍。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准入制度,抓好内部审计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后续教育培养,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国家审计项目实战锻炼,多种渠道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理论素养、业务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学历层次较高、知识结构合理、业务能力精湛的专业化队伍。积极教育引导内部审计人员遵守职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保持职业谨慎、提高职业能力,客观独立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六)强化内部审计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完善内部审计制度的法定责任主体,应当直接分管内部审计工作,定期研究、部署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内部审计工作经费纳入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纠正内部审计与财务、经营管理岗位混淆问题,确保内部审计与财务管理等不相容职责的相互分离,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责。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和成果运用机制,积极推动内部审计结果公开,把内部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重要依据,为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完善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指导 全市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完善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机制;市级审计机关要通过增设内部审计管理科室(审计专家顾问团)等方式,加强对全市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监督、指导和培训;各县(区)审计机关应结合实际,采取新增或调整内部职能机构的方式建立内部审计监督指导机构。要加强审计成果运用,内部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结论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在核实质量的基础上可以直接利用。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时,要关注内部审计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开展与质量效果,并将其列入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和其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内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机关对其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建立部门(单位)内部审计计划、有关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情况向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制度,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定期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及时反映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等重要情况。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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