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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眉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0-07-23来源: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近日,眉山市出台了《眉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一、起草背景

2015年以来,自然(国土)资源部先后出台《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等文件。

自然(国土)资源厅相继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川国土资规〔20174号)、《关于开展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7104号)、《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7109号)、《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666号),对土地出让管理的相关政策作出更新和调整。

2014-2015年,市政府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眉府发〔20144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出让土地调整容积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眉府函〔201417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眉山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的通知》(眉府函〔2015132号),有的已过期失效,有的已不完全符合部、省相关政策规定,亟需修改完善。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结合各级相关要求,我局起草了《眉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省关于土地出让管理的新规定新要求,结合眉山实际,我局起草了《眉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两次征求了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纪委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市工商联,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甘眉工业园区等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形成了《眉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送审稿),49日至20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未收到意见反馈;征求意见结束后,我局已进行了内部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20197月,《眉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个部分、四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土地应具备的条件。明确出让土地必须同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完成土地征收补偿、符合土地出让计划、纳入土地储备库、满足净地标准、满足土壤环境污染治理要求。

(二)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审批。包括确定供地方式、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依法设置供地条件、完成宗地市场价值评估、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方案审批。

(三)土地出让交易程序。包括实施交易委托、发布出让公告、报名资格审查、出让宗地底价确定、开展土地交易、土地成交确认、录入监管系统。

(四)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包括生成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及时交付土地。

(五)土地出让供后监管。包括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催缴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开竣工申报、严禁改变土地用途、规范土地使用条件调整、依法处置闲置土地、强化房屋预售管理。

(六)严格土地出让工作要求。包括严格土地出让主体和年度计划管理、基准地价编制更新、宗地地价评估、土地出让全程监管、土地出让价款管理、共同监管责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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