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眉山市中心城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近日,眉山市出台了《眉山市中心城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继承和弘扬眉山优秀历史文化,传承城市文脉,提升城市品位,加强对我市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办法》适用于眉山市中心城区内公布挂牌的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各县人民政府公布挂牌的历史建筑可参照执行。《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认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东坡区、彭山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历史建筑的具体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
《办法》一共六个章节共二十二条,重点为历史建筑的保护、历史建筑的利用、历史建筑的管理等三方面内容。
一、历史建筑的保护。历史建筑应当实施整体性保护,除保护建筑单体外,还要保护建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历史环境。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未经批准不得迁移或者拆除历史建筑。
二、历史建筑的利用。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采用微改造的“绣花”“织补”方式合理利用历史建筑。鼓励有条件的历史建筑作为博物馆、展览馆、文化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等向社会开放。
三、历史建筑的管理。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历史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历史建筑测绘、历史建筑档案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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