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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71045726/sfgw/2018-00124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公开日期  2018-06-15
 文  号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解读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解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随着全国、全省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工作要求,依据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出台《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从201861日起施行,将进一步规范全省企业投资行为,提高办事效率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进一步强化由事前审批向事中服务和事后监管转变,落实监管责任,细化违规处罚措施;进一步明确全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对前置条件、审查标准、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操作性强。进一步缩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除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外,其余项目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很好地贯彻落实了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放管服工作要求,很好地指导了全省企业投资行为。《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共866条,具体章节和条目设置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实施的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其中:

第一章总则,共16条,主要明确办法目的、企业投资项目范围、核准备案性质及遵循的基本原则等;

第二章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共6条,主要明确项目核准申请文件的内容、编制方式、附具的文件等;

第三章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共12条,主要明确项目核准的申报、受理、评估、决定等进行了明确;第四章项目核准的审查及效力,共5条,主要对项目核准的审查要点、项目变更、延期建设等;

第五章项目备案,共7条,主要明确项目备案原则、内容、方式,以及项目变更等;

第六章监督管理,共7条,主要明确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等;

第七章法律责任,共9条,主要明确核准备案机关、项目建设单位等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共4条,主要明确管理办法的应用范围、解释主体、实施日期等。

三、《办法》的主要亮点

一是突出企业自主决策权。《办法》充分体现了“谁投资、谁决策、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强调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明确,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政府确定。全省实行统一的《核准目录》,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核准范围和核准权限,确保了全省核准范围的统一,保障企业在核准范围之外自主决策权。

第二十一条明确,项目申请报告可以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自主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写,取消了项目申请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中介机构编制的规定,项目单位对项目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体现了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二是突出提高审批效率。《办法》充分体现了便民、服务、高效的原则,要求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除全面应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外,简化、优化相关流程。

第六条明确,除跨市(州)、县(市、区)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由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这其中包括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在内,改变以前按企业隶属层级分别由不同级别备案机关备案的规定,备案更快捷。

第二十四条明确,企业投资建设由省及省以下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企业可直接向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不必再层层转报,核准机关如需获知项目属地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可商请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的方式进行,让企业少跑路。

三是突出依法行政。《办法》充分体现了“依法办事、有章可循、处罚有据”的法治要求,在严格落实国家对前置条件、审查标准、评估周期、监管处罚等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细化具体操作,针对性、操作性更强。

第二条对企业投资项目的范围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对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并获得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项目,以及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额度低于50%,企业拥有建设、运营权的项目明确为企业投资项目,解决了长期以来企业投资项目范围不清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对核准或备案项目发生变化,需要向核准机关申请变更或向备案机关报备信息变更的情形进行了细化,解决了现行管理办法中相关标准不明确,导致各地要求不一致、自由裁量空间大的问题,全省项目管理更加规范、统一。

第五十八条明确,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明确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明确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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