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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6-00032  发布机构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16-04-14
 文  号  眉府发〔2016〕13号  公文种类  意见
 成文日期  2016-04-06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继续增加学前教育资源总量,着力扩大农村、城镇及城乡结合部学前教育资源,到2020年,力争每个乡镇办1所中心幼儿园,城镇5000人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1所幼儿园,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5%以上,努力实现就近入园和方便入园,解决“入园难”的问题。调整学前教育资源和布局结构,完善以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到2016年,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覆盖率达到85%以上,逐步建立起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解决“入园贵”的问题。切实改善办园条件,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显著提高,解决“入园差”的问题。

  二、工作原则

  学前教育的发展要坚持公平性原则,努力保障每个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坚持普惠性原则,努力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实惠接受学前教育。坚持主体性原则,发挥政府在规划、建设、监管等方面的主导作用,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以公办幼儿园和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为主。坚持实效性原则,努力提高办园水平和质量。

  三、工作任务

  (一)完善规划,合理布局,推进学前教育就近入园。

  统筹规划,优化布局。推进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各区县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适龄人口分布变化趋势,科学测算入园需求,统筹规划,调整完善幼儿园总体布局规划,合理确定幼儿园布点,确定发展目标。加大公办园建设力度,大幅提升公办幼儿园“广覆盖、保基本”的能力,逐年安排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园。以区县为单位,按照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建设的独立建制的公办园,原则上每5000人口以上的乡镇要建设1所,暂不具备独立办幼儿园条件的农村边远地区,可依托现有乡镇中小学举办附设幼儿园。加快农村幼儿园建设,把农村幼儿园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范畴,统一规划,优先建设,立足乡镇,覆盖村组。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幼儿园。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中心城区的幼儿园配建标准不低于每平方公里400个学位,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配建标准,规划和落实幼儿园建设用地,不得用做其他用途。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面积达到8万㎡,必须配建幼儿园,规模按居住建筑面积8万㎡(含)的不少于8班幼儿园(含托儿班)进行配建;居住建筑面积8万㎡以上的部分按4班幼儿园(含托儿班)/8万㎡递增。建设单位在申报配套幼儿园建设方案时,应征求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城乡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做好配套幼儿园布局和建设指标的审查以及相应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要确保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按照规定交由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委托举办或自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小区配套幼儿园未经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任何方式改变用途,对闲置或已改作他用的配套幼儿园要限期整改。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各区县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社会力量办学各项优惠政策,多种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办园。鼓励企业和个人以提供免费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学前教育,捐赠企业和个人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二)加大投入,强化保障,推进学前教育普惠入园。

  认真落实学前教育投入主体责任。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健全与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投入增长机制。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逐步提高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财政预算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支持新建和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公办幼儿园办园条件,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实施学前教育资助。逐步完善财政投入和家庭合理分担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落实并完善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制度,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政府要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应承担的经费。推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工作。要积极推进资质合格、条件达标、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PPP模式新建、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等方式,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服务。要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质认定,认真落实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切实落实管理和监督,大力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三)加强管理,优化保教,推进学前教育质量提升。

  加强保教队伍建设。在国家和省出台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前,各区县暂参照或按略高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核定所属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师资不足的,要通过公开招聘、政府购买服务、中小学教师调剂转岗等方式予以解决。民办幼儿园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师〔2013〕1号)所规定的标准配备教职工。建立符合学前教育实际的教师队伍长效补充机制,健全幼儿教师准入制度,严禁有编不补,挤占、挪用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加大幼儿教师和园长培训力度,三年内完成未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在岗教学人员培训达标任务,大力提高园长、教师的师德和业务素质。切实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合法权益,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执行统一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对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幼儿园教师,实行工资倾斜政策。通过生均财政拨款、专项补助等方式,支持解决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问题,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落实教师工资待遇、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落实幼儿园教师职务评聘。鼓励地方政府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幼儿园教师住房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统筹解决,改善农村幼儿园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要营造发展学前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立幼儿园教师定期表彰制度。加强教研指导,实施科学保教。完善区域教研和园本教研制度,开展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实践的研究和指导。贯彻《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防止和纠正“小学化”教育倾向。建立科学的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体系。开展省、市级示范幼儿园结对帮扶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活动,采取“1+N”模式建立幼儿园办学共同体,提升幼儿教育整体水平。

  (四)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确保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健全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和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市政府统筹全市学前教育发展。区县政府负责实施学前教育规划、布局调整和幼儿园建设,统筹管理和扶持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幼儿园实施属地化行业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依法审核幼儿园收费标准,做好备案管理工作,监管好收费行为。城乡规划部门要将幼儿园布点和用地纳入城镇总体和详细规划,规划的幼儿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并督促指导房地产企业规划设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指导房地产企业按审定的规划方案建设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负责新建幼儿园的工程质量监管,并严格执行既有建筑改扩建幼儿园由业主按规定申报制度。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和保障好幼儿园建设用地。财政部门要落实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幼儿园教职工的工资待遇、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表彰奖励等人事政策和社会保险待遇。编制部门落实好公办幼儿园编制管理。综治、公安、卫生计生、民政、工商、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妇联、残联等部门及乡镇(街道)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将学前教育工作纳入对市级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科学确定学前教育发展目标任务,建立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大力推进办园体制、用人机制、投入机制等学前教育综合改革,积极探索“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办园模式,着力解决学前教育发展的薄弱环节和瓶颈问题,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二)严格准入标准。严格幼儿园准入标准,依法依规审批民办幼儿园。根据《四川省幼儿园办园标准》,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公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要完善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程序,城镇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参照同类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坚决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区县政府要组织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对辖区内各类幼儿园进行摸底排查,有针对性地开展分类治理。对办园条件较差、有严重安全隐患和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基本办园要求的幼儿园要立即取缔,并妥善安排幼儿。

  (三)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园务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监管与指导。幼儿园要按规定落实安全管理工作。严禁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严禁违规收取费用。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督导检查和问责机制,重点督查政府履行职责和幼儿园办园情况,对履职不到位,学前教育发展滞后或出现明显问题的,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幼儿园办园不规范,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办园资格。区县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每年对辖区内的幼儿园进行一次专项督导检查,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三年内对全市学前教育进行一次专项督导检查。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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