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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6-00009  发布机构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16-01-28
 文  号  眉府发〔2016〕5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6-01-22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眉山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眉山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眉山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2日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眉山市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川府发〔2015〕59号),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提高我市水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系统推进,统筹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风险防范;以岷江、沱江流域眉山段水环境整治为重点,山水田林湖协控,分类施策,强化控源减排,加强青衣江、黑龙滩水库等良好水体和重点湖库保护;以强力控制和削减总磷污染为主攻方向,坚持标本兼治,继续控制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水污染物,兼顾其它特征水污染物;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政府市场协同,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标准、政策、行政等综合管理手段,推动形成“政府统领、部门协作、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以督查监察、从严执法为手段,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水污染防治“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法规体系、监管体系、运行体系,为推进我市“全域生态化”建设提供良好的水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地表水水质较好水体稳中趋好,污染严重水体明显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岷江、沱江流域眉山段水环境状况不断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到2020年,岷江干流眉山出境断面青神罗波渡总磷浓度控制在0.27mg/L以下,其他指标达到III类水质标准;沱江流域眉山仁寿球溪河出境断面总磷浓度控制在0.43mg/L以下,其他指标达到III类水质标准;醴泉河总磷浓度控制在1.50mg/L以下,氨氮浓度控制在2.57mg/L以下,其他指标达到III类水质标准;思蒙河总磷浓度控制在0.64mg/L以下,其他指标达到III类水质标准;毛河总磷浓度控制在0.51mg/L以下,其他指标达到III类水质标准;金牛河总磷浓度控制在0.40mg/L以下,其他指标达到III类水质标准;鲫江河总磷浓度控制在0.33mg/L以下,其他指标达到III类水质标准;市和区县建成区消除黑臭水体;黑龙滩水库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率保持100%,各区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率95%以上。

  到2030年,岷江、沱江干流眉山段及其一级支流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岷江、沱江干流眉山段水质优良率保持在85%以上;区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100%;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95%以上。

  三、重点工作及责任分工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取缔“10+1”小企业。2016年6月底前,区县人民政府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对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和磷化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列出清单。2016年底前依法全部取缔。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区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专项整治“10+1”重点行业。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联合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和磷化工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的建设项目执行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等量或减量置换。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督促重点行业“双有”、“双超”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生产达标行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督促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化改造;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对工业循环用水大户和涉磷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总磷污染源数据库,实施循环水非磷配方药品替代改造,强化工业循环用水监管和总磷排放控制;2017年底前,所有涉磷重点工业企业应完善厂区冲洗水和初期雨水收集系统,建设规范的雨水收集池、回水池、渗滤液收集池和应急污水处理系统,并安装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

  3.集中治理工业园区水污染。强化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全市新建工业园区必须做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与园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行。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的督促指导,督促园区管委会推进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现有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须在2016年底前建成并投入运行。2017年底前,全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安装完成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涉磷工业园区还应增加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排查工业园区的污染治理情况,列出清单,督促园区管委会制定整改方案并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督促落实污染整治方案。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4.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全市已建成的6个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黑龙滩水库所在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加快除磷脱氮等改造和升级,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并完成安装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达到实际处理运行负荷和处理效率要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全市所有县城和重点乡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区县污水处理率达到85%左右。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

  5.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以及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污水截流和收集、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改造工作。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眉山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城乡规划局

  6.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市水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专项调研,排查非法污泥堆放点,2016年6月底前完成并列出清单;制定并实施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方案和项目实施计划,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全面清理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2020年底前,全市各区县建成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局

  7.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规范畜禽养殖管理。畜牧部门指导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于2016年6月底前列出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单;指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在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牵头单任:市畜牧局

  加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2016年6月底前,畜牧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排查,列出需治理(完善)的规模化养殖场名单,纳入畜牧、环保部门专项工作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280个规模化养殖企业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建设。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牵头单任:市畜牧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

  加强散养密集区养殖环境整治。畜牧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并列出养殖密集且对水体水质造成污染的区域名单;在2017年底前在散养密集区完成2945口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在41个养殖场(小区)配套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

  牵头单位:市畜牧局、市农业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

  8.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实施全国和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实施《四川省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总体方案》和《四川省到2020年农药减量控害行动方案》;到2020年,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统防统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实行科学防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积极推广绿色防控技术示范,重点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工作。2016年底,绿色防控示范区面积达30万亩,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33%;到2020年底,力争绿色防控示范区面积达60万亩,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40%。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深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到2020年,科学施肥水平明显提升,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技术要求。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

  净化农田排水和地表径流。岷江、沱江流域眉山段等整治重点区域,充分利用现有沟、塘、渠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并综合利用。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参与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

  9.严格执行国家土地开发整理标准规范。全市土地开发整理严格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中相关环保要求执行。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10.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按照整县推进的原则,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2017年底前,完成20个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40个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积极落实国家“以奖促治”政策,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00个。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

  11.开展河道综合治理。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在农村积极开展河道、小塘坝、小水库的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河渠连通等集中整治,建设生态河塘,提高农村地方水源调配能力、防灾减灾能力、河湖保护能力,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河流生态。2017年底前,完成河道综合治理26.7km。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12.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严格执行国家船舶机器设施、设备和修造的相关环保标准,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工作计划,纳入眉山市交通工作目标;对超出使用年限的船舶依法强制报废,对2020年底前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限期淘汰,对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最新标准;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开展常态监查,规范拆解行为,严格船舶拆解管理,禁止冲滩拆解;2020年底前,对有水压载系统的船舶,完成船舶压载水交换系统的安装。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参与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

  13.增强码头污染防治能力。落实国家关于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2017年底前,完成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排查,列出清单,形成专项工作方案,于2020年底前实施达到建设要求;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督促码头、装卸站经营人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二)推动经济绿色发展

  14.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指导目录,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分年度制定全市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区县和工业园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甘眉(铝硅)工业园区、金象化工产业园区

  15.严格环境准入。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流域水质目标、区域功能划分、容量总量核定的“三位一体”环境准入要求,进一步细化准入条件,严格准入标准,强化分类指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流域、区域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减排绩效挂钩制度;逐步建立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对已超过水环境承载能力的地方,由区县制定并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2020年底前,组织完成市、县域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明确各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城乡规划局

  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水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建设。市发展改革委提供各区县现状产业结构及发展规划情况;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供各区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市统计局提供各区县工业企业单位数量、产值、用水量及经济社会发展指标。2018年前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和监测体系,2019年底前完成县级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2020年底前完成市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列出水资源超载地区清单。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已超过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地方,要实施水资源调控方案,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和发展规划。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统计局

  16.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按照“眉山制造2025”要求,大力发展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综合考虑“十三五”相关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坚持工业向园区集中,完善园区基础设施,落实园区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污染集中治理和规范处理,根据园区的产业特点、地理位置、环境容量和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环评要求,明确主导产业、限制产业、禁止产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意见,关闭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国家明令禁止、淘汰及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加大造纸、食品、建材、钢铁、氮肥、屠宰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

  17.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加大指导力度,推动各区县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

  18.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城市湿地、河道、湖泊等水域。

  牵头单位:市城乡规划局

  参与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

  19.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加强与各类相关规划的衔接,留足河道、湖泊、滨河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水域和保护范围不得违规占用。2016年6月底前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排查非法挤占河道、湖泊、滨河带等水域行为,非法挤占的限期退出。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

  参与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20.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指导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坚持“统筹规划、分层推进”原则,把发展循环经济与生产力布局、经济结构调整、环境保护、城市建设等有机结合,从政府、企业(园区)、社会三个层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生活方式。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动”原则,将循环经济融入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以推进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为突破口,选择示范,培植典型,以点促线,以线带面,提高经济运行和社会建设的生态化水平,整体推动渐进发展。力争到2020年,实现资源利用效率整体提高,循环型工业布局合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

  21.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将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纳入目标任务,2018年前完成建筑中水设施建设可行性研讨,积极鼓励推动新建住宅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部分政策激励。2019年,中心城区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基本完成建筑中水设施建设;2020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2022年,全市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基本完成建筑中水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

  22.促进重点行业再生水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工业企业项目,水务部门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时明确要求优先使用再生水,取水审批时不得新增取水。具备使用再生水的工业企业未充分利用的,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不得审批(核准)立项。从2016年起,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工业企业项目优先使用再生水。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安全监管局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23.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水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2016年6月前建立区县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取用水总量指标考核情况,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县,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市水务局根据水利厅下达我市的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各区县用水总量指标,到2030年我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5.8亿立方米以内。

  实行年度用水计划管理。规范取水许可。严格执行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保证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总量指标以内。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大户,由水务部门负责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未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自来水供水、用水大户,由水务部门负责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未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工业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2016年6月底前,水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分别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并实施监控。

  实行水资源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推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标准实施,确保达到行业用水先进水平,严格落实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的要求。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城乡规划局

  24.严控地下水超采。相关单位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开发利用地下水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地热、矿泉水开发应严格执行采矿许可,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不得超过地热、矿泉水最大涌水量和取水许可证确定的取水量。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超过规定生产规模开采地热、矿泉水用于商业经营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参与单位:市水务局

  25.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取水许可。建立深层承压水取水许可审批和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在水资源论证阶段,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未进行水资源论证而开采深层承压水的,一律不予取水许可。主城区内一律不予地下取水许可,2016年起逐步关闭现有开采地下水用水户。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水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2016年底前依法排查已建机井,对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进行登记,对不作为应急水源的机井,由区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新建机井。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

  参与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6.划定地下水开采控制范围。划定地下水限采区范围,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修复保护地下水环境。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办法和水资源综合规划总体要求,组织对全市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科学分析评价,2016年底前掌握全市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限采区范围划定工作,编制眉山市地下水限采区划定报告。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

  27.抓好工业节水。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加大节水改造力度;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甘眉(铝硅)工业园区、金象化工产业园区

  28.加强高耗水行业取水管理。根据《四川省高耗水行业取水定额》,做好我市高耗水行业取水管理。市水务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2016年底前进行高耗水行业调查,2017年完善我市高耗水行业取水和管理。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市质监局

  29.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生产、销售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2016年6月底前完成生产、销售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企业数量、分布和产销信息清单,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节水标准产品、设备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参与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

  30.强化节水器具使用。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大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创建节水器具消费体验基地,提高居民节水意识,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有条件的地区对居民改装节水器具等予以补贴。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1.加大老旧管网改造力度。抓紧编制、实施城市供水管网(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更新改造计划。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降低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中水回用设施。2017年底前,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20%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8%以内。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达到40%以上。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2.发展农业高效灌溉节水。加快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加强与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对接,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实施中央财政小农水重点县项目、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加快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完成灌区节水改造任务。加快实施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与建设,大力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加强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解决好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争取2020年底前,实现全市节水灌溉面积达到120万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485以上。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33.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2016年6月底前,组织开展水功能区水质巡测,完成全市重要水功能区达标评价并形成报告。2016年底前,完成眉山市重要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核定,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34.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强化调度管理,将生态流量纳入水资源调度方案,区域水资源调配及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要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切实保障生态流量。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在青衣江梯级电站进行水量调度管理试点,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35.开展水环境容量核算。2016年底完成全市水环境容量核算、更新工作,确定水环境功能区、流域、区域的水环境容量,2017年底建立分流域、分区域的水环境容量动态数据库,确定流域汇水区内各级行政区域、控制单元和排污单位的允许排放量、许可排放量;2018年底前建立以水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水质管理机制。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水务局

  (四)强化科技支撑

  36.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突出环境保护重点技术领域,加快先进、适用、成熟技术成果转化。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梳理水污染处理适用技术和产品,加快推进净水、节水等装备技术产品产业化;科技部门支持水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及平台建设,牵头开展泡菜高盐废水处理先进技术及成果试点示范,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参与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畜牧局、市城管执法局

  37.发挥创新驱动主体作用。鼓励推动企业、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参与建立技术创新联盟,探索建立我市水污染防治工程技术研究平台。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

  38.开展水污染防治关键技术攻关。充分依托产业优势,整合科技资源,争取国家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和省级科技计划等的支持,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参与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

  39.开展水污染风险评价。积极配合国家、四川省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以及我省涉重金属、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环境管理风险评估和水污染事故的损害评估。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科技局

  参与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

  40.编制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2016年底前,制定“十三五”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加大支持装备技术产业化项目,指导企业推动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

  41.规范环保产业市场。积极配合国家、四川省全面梳理涉及环境保护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境保护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加强环境保护产业市场监管,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产业行业协会作用,规范市场行为。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

  42.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加快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2020年底前,通过开展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初步形成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实施一批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的第三方治理工程项目,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得到提高。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参与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43.加快水价改革。2018年底前,眉山中心城区和区县城区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在具备条件的乡镇同步推进。2020年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额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市水务局

  44.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按国家出台的农业水价改革政策,大力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45.完善收费政策。严格按照国家及省价格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执行收费政策,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2016年6月前按国家和四川省要求完成排污费提标。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参与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

  46.依法落实税收政策。依法落实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落实减计收入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参与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

  47.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争取国家、省融资担保基金的支持,推进我市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在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工业园区污染防治、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等方面,积极推动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积极推广PPP模式。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

  参与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

  48.增加政府资金投入。争取中央、省资金加大对我市水环境保护支持力度,整合多方面资金,向岷江、沱江干流及其支流倾斜;落实岷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各区县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

  49.推行绿色信贷。指导政策性银行积极发挥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加强协作联动,2016年启动试点,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和全市统一的企业环保信用信息数据库,采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并实现与全市信用信息系统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联网共享。建立完善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继续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牵头单位: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眉山银监分局

  50.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开展补偿试点。执行《四川省重点流域实施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资金核算办法》,落实岷江、沱江流域断面水质超标扣缴制度和跨界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出台《眉山市岷江干流彭山段、东坡段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和生态补偿办法》;尽快启动排污权交易。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51.健全地方性法规体系。积极配合完成《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以及《四川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四川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立法研究。制定《眉山市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眉山市环境保护条例》。

  牵头单位:市法制办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

  52.完善标准体系。2016年底前,制定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总磷排放限值方案,2017年开始试点,2020年全面执行总磷排放限值;2016年起,逐步制定和完善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流量保障、环境监测等技术和管理规范。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

  53.实行“红黄牌”制度。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对达标企业采取在线监控、网格化管理、大数据核查等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按季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公布环保“黄牌”和“红牌”企业名单。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54.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积极落实国家督查、省级巡查、市级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各级环境保护、公安、检察、监察等部门协作,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在公安、检察部门明确办理环境案件的工作机构;加强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实行通报、约谈和公开曝光制度。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监察局

  55.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公安、水务等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

  56.完善流域协作机制。积极支持、配合建立岷江、沱江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与成都、雅安、乐山、自贡等流域上下游政府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联动联治,推动全流域统一监测、信息共享、环评会商、联合执法、应急联动;落实国家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

  57.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2016年底前,完成统一规划设置省控考核断面,完善我市考核评价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浮游生物、底栖动物)及生物毒性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市环境监测中心实现具备109项指标全分析能力,实现六个区县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全指标分析。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

  58.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建立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年度计划,环境监测、监察人员实行全覆盖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下沉执法力量,加强工业园区或人口上万的乡镇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察工作,在工业园区和乡镇建立环保机构。2016年起,各区县组织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重点流域的河流断面逐步实现环境质量在线监测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委编办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59.开展水质达标工作。2016年3月前,逐一排查我市境内水体达标状况,列出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河流名单,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境内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2016年起,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方案实施情况。同时,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水务局

  60.深入推进污染物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信息化管理体系;研究将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纳入环境统计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2016年起继续控制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水污染物,实行按水环境容量控制总磷污染物排放。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局

  61.防范环境风险。定期对重点园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流域开展环境与健康检测、调查和风险年度评估,落实防控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认真执行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要求,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对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的产生处置场所进行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加强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管理,组织全市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负责人开展培训,指导企业编制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登记。在全市重点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储备应急物资。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

  62.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完善全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对《眉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全面修订完善,建立环境风险隐患联防联动机制,提高应对环境安全事故的协同作战能力,进一步明确全市环境应急指挥体系和各部门职责,细化事件预防、预警、响应和报送程序,建立一套快速响应、协调联动、科学有效、稳妥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管理体系。加强与周边城市的环境应急联动。以成都经济区环境监察执法和环境应急区域协作机制为平台,整合8市应急资源、管理制度和经验、专家库和信息系统,积极开展应急演练,做好相邻区域的环境污染防治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应急办

  63.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6年3月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64.加强许可证管理。以环境容量为基础,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2017年底前,按国家、省统一要求完成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65.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建立和完善饮用水安全状况评估、公布制度;环境保护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水质监测和评估,水务部门对供水厂出水进行检测,卫生计生部门对饮用水水质进行监督和抽检。2016年起,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66.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划定、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规范化建设;加强分级监管,督促清理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口和设施;开展城市(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年度评估工作,实施水质月报制度(农村饮用水源实行半年报)。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置界碑、界牌和宣传牌,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建立隔离工程,通过护栏、围网等实行物理隔离,减少畜禽养殖、人类活动等对重点水域水质的直接影响。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

  67.加强备用水源建设。2016年开始,启动编制和制定备用水源建设规划和计划,加大实施力度,2020年底前,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切实加强备用水源保护。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计生委

  68.防治地下水污染。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

  69.加强矿山开采区防渗治理。2017年底前,组织对矿山开采区防渗状况和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2020年底前,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督促责任单位对矿山开采区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责令责任单位回填。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70.加强工业区域防渗处理。环境保护部门重点组织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甘眉(铝硅)工业园区、中国泡菜城工业园区、眉山经开区新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开展排查,指导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重点加强加油站的管理,新建加油站未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建设的不予经营许可,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

  71.加强城市区域防渗处理。2017年底前,对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开展排查,2020年底前,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按轻重缓急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对防渗处理不达标的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存量生活垃圾进行治理。

  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

  72.编制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实施岷江、沱江流域眉山段污染防治规划;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划分流域重点控制单元,实行精细化、差别化管理;对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重金属及其它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专项治理;岷江流域眉山段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016年6月前完成方案编制。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

  73.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水质达到Ⅲ类的黑龙滩水库、好于Ⅲ类的青衣江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编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

  74.控制渔业养殖环境影响。2016年底前,在重点流域、湖库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集约化养殖,配套完善水净化设施,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大力发展池塘养殖,加快老旧池塘改造,完善池塘养殖基础设施,改进养殖技术,提高池塘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开展专项整治,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药品。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75.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组织对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按国家规定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局

  76.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市水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城市建成区的水体排查,2016年6月底前将排查出的黑臭水体名称、治理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向社会公布。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湿地净化、滨河景观打造等措施加强整治,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管执法局

  77.强化河湖水生态保护。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编制《眉山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划定水生态保护红线。开展重点小流域生态环境调查与评估。2016年底,基本完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明确水生态保护范围。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78.禁止侵占和破坏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强化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严格执行《四川省湿地保护红线》,禁止侵占和破坏自然湿地。2016年6月底前,清理并查处侵占和破坏自然湿地的违法行为。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强化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

  79.加大退耕还林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支持,加快推进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力度。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80.加大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组织进行水生生物多样性实地调查,2016年6月底前完成保护方案大纲,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眉山市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2020年底前,现有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完成规范化建设,设置界碑、界桩、区域功能牌、户外宣传牌等设施;在现有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内建成在线监控系统、救护设施等基础设施;加强执法能力建设,配备执法交通工具和取证、通讯等执法装备。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

  81.建设眉山市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体系。完善和实施《眉山市城市湿地资源保护规划(2013-2020)》,深入推进眉山市城市湿地生态系统建设,打造岷江及两岸湿地生态走廊带、醴泉河湿地生态走廊带和永通河湿地生态走廊带。规划实施完成后,规划区所有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形成高水平的湿地保护、管理、建设体系,湿地生态系统全面良性发展。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82.编制各级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区县人民政府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主体,于2016年底前制定水体达标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多方筹措资金加大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严格执法,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畜牧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83.建立工作统筹、联动机制。建立眉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考核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每季度收集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情况、汇总和分析存在问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动落实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每季度月末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畜牧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84.落实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企业环境保护规章,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要积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于排污单位落实上述责任的督查监管。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国资委

  85.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与区县人民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按照该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每年分区县、分流域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和落实情况的督导,确保按期完成目标,在国家、省级考核奖惩体系中力争获得污染防治资金奖励。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环境保护局、市目标绩效办

  86.强化责任追究。对未通过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并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终身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监察局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87.依法公布水环境信息。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督促国控、省控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

  88.多渠道强化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境保护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境保护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接受群众举报投诉,限期办理,公开办理过程和结果;建立举报人奖励机制,对一经查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监督机制。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89.强化教育,广泛宣传动员。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多种形式的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我市党政领导干部的培训内容,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设立环境教育公众开放日,在大中小学积极开展国、省、市情教育,依托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境保护社区、学校、家庭、机关等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教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水务局

  我市地处岷江中游地区,正处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阶段,水资源承载压力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艰巨,各区县、各部门要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明确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做到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突出重点,综合整治,务求实效,为推进我市“全域生态化”建设做出贡献。


  名词解释

  1.“双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2.“双超”:产生和排放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控制指标。

  3.“一控两减三基本”:“一控”,即严格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大力发展节水农业;“两减”,即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确保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9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3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0%以上,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基本实现零增长;“三基本”,即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农膜基本资源化利用,大力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确保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5%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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