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4-00152 | 发布机构 | 眉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14-12-24 |
文 号 | 眉府函〔2014〕174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4-12-23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出让土地调整容积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范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指标调整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规范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调整容积率及补缴土地出让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容积率的政策依据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调整容积率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用地规定》和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二、调整容积率的条件
(一)公开出让的国有土地已明确容积率指标的,一律不得调整容积率。
(二)政策性拆迁安置小区一律不调整容积率。
(三)在取得土地时未明确容积率指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调整容积率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依法取得土地。
2.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
3.该项目无房地产纠纷和群众投诉。
4.调整后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
5.不改变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不突破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
三、调整容积率的技术要求
提高容积率后,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强制性规划指标应符合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
四、调整容积率的基数
(一)以前未经招拍挂取得,非土地使用权人原因尚未开发建设的土地,在取得土地合同中已经明确容积率指标的,以合同约定的容积率指标为调整的基数;未明确容积率指标的,其容积率调整的基数确定为1.8。
(二)经批准实施的旧城改造项目,取得土地的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容积率指标的,以协议约定的容积率为调整的基数;未依法明确容积率指标的,其容积率调整的基数为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建筑面积计算出的现状容积率。
五、调整容积率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提高容积率的理由。
(二)城乡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组织专家对提高容积率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城乡规划部门将提高容积率的事宜在规划部门网站以及项目所在地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四)城乡规划部门根据论证结论、公示情况等提出建议意见,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五)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城乡规划部门将审议结果书面函告建设单位,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六)建设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书面申请。
(七)市国土资源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依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结果,委托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土地评估、测算,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应当在7日内出具土地评估、测算报告,核算提高容积率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由市国土资源局核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八)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5日内与土地使用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签订补充合
同。
(九)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签订后30日内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应的税费;逾期不补缴的,视为自动放弃。
(十)建设单位凭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到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出具新的规划设计条件,报批容积率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房屋预售或销售许可证等手续。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按照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但必须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到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调整容积率建设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根据违法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不得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调整容积率的土地使用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等手续,不得进行综合验收备案。违反规定办理上述审批手续的,审批行为应及时予以撤销,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八、本通知适用于眉山城市规划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眉山城市规划区外及各区县的建设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市政府以往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调整管理的通知》(眉府发〔2011〕45号)文件同时废止。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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