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4-00136 | 发布机构 | 眉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14-12-15 |
文 号 | 眉府发〔2014〕31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4-12-12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进一步提升机关行政效能的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进一步提升机关行政效能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政令畅通,切实提升机关行政效能,加快推进“五型政府”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精简行政权力。建立“政府权力清单”,实现清单之外无权力。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权力一律予以取消;对与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相关的行政权力,一律予以取消;取消后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变相以“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等名义列入行政权力清单。
第二条 下放行政权力。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在属于区县行使的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和其他行政执法权,市级部门一律下放区县行使;乡镇急需行使的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和其他行政执法权,区县部门依法委托下放,切实解决基层普遍存在的权责不匹配问题。
第三条 坚持科学决策。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坚持高效执行。区县和市级部门对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事项,必须无条件落实,不折不扣执行到位,确保政令畅通。决不允许各行其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和“做选择题”。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情况,要及时报送。
第五条 缩短审批时限。全面深化“两集中、两到位”和“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压缩行政审批事项平均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建立市、区县、园区项目审批联动新机制,涉及部门未按规定参加联审会、联合踏勘的,实行“缺席默认”,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第六条 完善服务体系。加大“五星级”政务服务中心和“五星级”服务窗口创建力度,推进标准化建设和标准化服务。强化行政审批代办服务中心、“一费制”缴费服务中心和金融服务中心的运行管理。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室(站)建设,推行综合服务和代办服务。
第七条 推行“阳光”交易。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程序和公开交易信息,完善重大项目会商、交易现场监管和异常情况处理制度,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严禁针对特定对象预设倾向性、不合理前置条件和限制性技术指标。
第八条 规范收费管理。建立“收费清单”,涉及收费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省规定的减免和停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不得擅自增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
第九条 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机关工作规范、议事制度、会议制度、财经制度、人事制度等各项制度,增强制度执行的刚性约束,增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限制和监督,切实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管财和管权。
第十条 加强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省、市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严肃工作纪律,严禁脱离群众,严禁文山会海,严禁铺张浪费,切实解决作风漂浮、精神懈怠、不思进取、贪图享受等问题。要加强政府系统干部队伍培训管理,进一步提升执行力、创新力,做到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善作善成。
第十一条 强化全面监督。市政府、区县政府要分层次对所属部门定期开展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情况评估和督导工作。主动接受人大的法律和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的专门监督、新闻媒体和网络的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 强化责任追究。对政令不畅、执行不力,办事拖沓、效率低下,在岗不为、推诿扯皮,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适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第十三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往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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