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3-00089 | 发布机构 | 眉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13-08-20 |
文 号 | 眉府发〔2013〕25号 | 公文种类 | 意见 | ||
成文日期 | 2013-08-18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2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政策、规范管理
(一)科学制定保障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变化情况以及统筹城乡要求,适时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辖区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其他县参照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统一,由区县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二)严格执行认定条件。坚持以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的三个基本条件,明确核算和评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逐步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三)切实规范审批流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调查、评议、审核、审批、公示等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也可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时按规定提交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相关部门查询其收入和财产的授权书、家庭收入和财产变化的承诺书等相关材料。乡镇(街道)作为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及时受理城乡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并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逐一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和公示审核结果。区县民政部门作为审批责任主体,审批前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审批后将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状况和补助标准在其居住地进行长期固定公示。
(四)建立健全核对机制。各区县要探索研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和收入核查办法,力争于2014年前建立起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公正认定。要进一步加强动态管理,村(社区)、乡镇(街道)每月逐级上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收入、财产变化情况,乡镇(街道)、区县民政部门根据报告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及时将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清退出保障范围或调增调减其补助水平,形成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五)严格强化监督管理。严禁不经调查核实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维护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各区县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民主评议、异议复核、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
(六)加强制度有效衔接。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适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推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通过免费就业培训、提供公益性岗位、项目扶贫等政策扶持,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服务和帮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和临时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
二、进一步夯实基础、强化保障
(一)加强信息保障。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健全信息核对平台,研究制订信息查询办法,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抓紧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终端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二)加强人员保障。要认真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突出基层,重心下移,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各区县要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数量和社会救助工作情况,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乡镇(街道)要科学整合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设立专门办事窗口。村(居)委会要协助做好低保管理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低保协理员,做好低保申请、调查、评议、公示、动态管理以及反映对象诉求、落实其它社会救助政策等具体服务工作。区县每年至少组织1—2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区县要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担责任,建立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补助水平。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进一步推进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和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行为,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开展信息核对、入户调查、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三、进一步完善机制、落实责任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各区县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制,推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民政部门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管理,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补助标准的审核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措施的落实。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核拨,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教育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保障其受教育的权利。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监督。人社、扶贫移民、农业、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扶持和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积极就业、发展生产。住建、国土、卫生、司法、信访等部门负责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房、医疗、法律服务等方面的社会救助政策。宣传部门及时报道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成效,形成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舆论氛围。发改、统计等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强化工作督查通报。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组成督导检查组,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加强动态管理和违规处罚,切实维护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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