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2-00191 | 发布机构 | 眉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12-11-30 |
文 号 | 眉府发〔2012〕34号 | 公文种类 | 意见 | ||
成文日期 | 2012-11-26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强化政府主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使用和激励制度,全面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提高临床实践能力,规范培养模式,统一培养标准,严格准入条件和资格考试,切实提高全科医生培养质量。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逐步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立适应不同地域的全科医生培养、使用和激励制度。对涉及首诊在基层、全科医生执业和激励的改革措施,在试点基础上,及时总结并逐步推广。
(三)总体目标。
到2012年,全市每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有1名全科医生;到2015年,每万名农村居民有1名全科医生;到2020年,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名全科医生,全面提升全科医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培养制度。
1.建立短期培养制度。一是开展为期1年的基层在岗医生转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者,可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全科助理医师。二是开展5年制临床医学、中医学专业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毕业后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者可注册为全科医师。
2.建立规范化培养制度。2020年起,全科医生培养全部采用“5+3”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2020年前过渡期内,3年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毕业后规范化培训”为主,培训人员主要从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毕业生中招收,由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进行管理,经考核取得规定学分者,授予合格证书。
3.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参加培养人员享受培养基地住院医师待遇,由培养基地统一购买“五险一金”,培养期间连续计算工龄,具有研究生身份的执行国家现行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由工作单位选派的在岗学员,人事工资关系不变,薪级工资、岗位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派出单位结合培养基地的考核成绩和评定意见发放。参加培养人员在导师指导下可从事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等临床工作和参加医院值班。培训期不收取培训费,多于标准学分和超过规定时间的培养费用由个人承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建立执业制度。
1.严格准入。凡在全科医疗岗位上工作的临床医务人员,须具有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2020年前过渡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全科助理医师:(1)取得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及医师资格证书者。(2)取得城市社区全科医师岗位培训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并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3)取得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毕业证书及医师资格证书者。(4)基层在岗医生通过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提升学历层次后,符合条件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者。
2.引导多种方式执业。在多点执业试点区县,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全科医生,可根据需要选择不超过3个县域地点申请执业;可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职或兼职工作,也可申请开办个体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诊所;鼓励组建全科医生团队,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
(三)建立激励机制。
1.政府提供服务平台。对到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包括大医院专科医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为其提供服务平台。依托现有资源组建区域性医学检查、检验中心及独立医学实验室,规范并促进零售药店发展,为全科医生执业提供更多的机会。
2.鼓励医生到基层服务。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医生在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基层累计服务时间的规定。建立健全城乡对口支援制度和双向交流机制,并与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医院年度目标考核、评优创先、等级评审和复查、医务人员职称晋升等工作有机衔接。市属和区县属医院要通过远程诊疗、教学等方式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要制定管理办法,支持医生(包括退休医生)采取多种方式到基层提供服务。对到民族地区支援服务两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可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免予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派出地政府在原工资待遇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基础上给予其适当补助。对志愿到基层长期服务的由区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安家费,并纳入各区县公租房保障范围,不受户籍限制,符合保障条件的优先供应。同时,在乡镇建设全科医生周转住房。全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编制和岗位空出后可通过直接考核招聘为正式人员。市属和区县属医疗机构公招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在乡镇、社区工作2年以上的全科医生。其他在基层服务的全科医生,可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统筹安排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服务协议。
3.特聘全科医生任乡镇卫生院院长。公开选聘经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担任院长(副院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拓宽职业发展路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特设岗位,招聘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参加国家中、高级职称考试,可执行省定合格标准、单独划线。基层全科医生职称晋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放宽外语要求,不对论文作硬性规定,取得的任职资格在同级同类医疗卫生机构有效。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到基层工作,可提前一年申请晋升中级职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作为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全科医生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期间,其福利待遇按在职在岗人员标准发放。鼓励全科医生在区县属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流动。专科医生培养基地招收学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基层执业经验的全科医生。
5.合理确定劳动报酬。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与居民签订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临床一线人员倾斜。
(四)建立补偿机制。
1.按签约服务人数收取服务费。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服务内容和服务费标准要与医保门诊统筹和付费方式改革相结合。
2.规范其他诊疗收费。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五)建立以全科医生为核心的社区卫生服务模式。
1.建立全科医生与居民契约式服务关系。2012年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全科医生要与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责任落实到全科医生个人。参保人员可在本区县自主选择签约医生,期满后可续约或另选签约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选择,与定点服务机构或医生签订协议。每名全科医生的签约服务人数控制在2000人以内,其中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不低于签约居民总数的10%。
2.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医疗管理制度,并纳入考核指标,与医保支付挂钩,2015年,全市基本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市级相关部门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全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卫生、财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对全科医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公布。
(二)加强培养基地建设。
加强以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为临床培养基地,以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实践基地的全科医生培养实训网络建设。
(三)开展试点推广。
鼓励先行试点,探索开展全科医生培养制度、执业方式、服务模式等改革,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四)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宣传教育,培养居民疾病预防保健观念,增强家庭医生契约服务意识,为实施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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