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2-00138 | 发布机构 | 眉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12-08-09 |
文 号 | 眉府通〔2012〕4号 | 公文种类 | 通告 | ||
成文日期 | 2012-08-07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2011年第二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眉山市2011年第二批城市建设
征收土地的通告
眉山市2011年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已于2012年3月11日经省政府批准(川府土〔2012〕298号文件)同意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
眉山市2011年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
东坡区大石桥街道江公社区第2居民小组,高灯社区第1、2、3居民小组,鱼山社区第4、10、11、12居民小组;通惠街道庄店社区第5居民小组,新村社区第6居民小组范围内共27.4472公顷(411.7080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统一年产值(2.8050万元/公顷)的10倍;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减半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
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统一年产值(2.8050万元/公顷)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2.8050万元/公顷)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减半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标准。按省政府《关于同意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4号)规定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涉及需要安置的261名农业人员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由市政府妥善安置。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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