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5-00151 | 发布机构 | 眉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15-12-15 |
文 号 | 眉府发〔2015〕24号 | 公文种类 | 意见 | ||
成文日期 | 2015-12-09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财政运行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和省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在全市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形成投资、建设、运营的市场化运作体系和投资、补贴、价格等政策要素的协同机制,培育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市场,促进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升。
二、项目范围
PPP主要适用于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公共服务类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技术发展比较成熟、合同关系长期明确的项目,鼓励将能源、交通运输、水利、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项目纳入PPP示范范围。存量在建、改建项目和地方政府存量债务项目中符合条件的,也可以通过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进行改造。
三、运作模式
各级各部门可按照项目和实际情况,选择由社会资本独立建设或政府和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的方式进行PPP项目建设。
(一)新建项目。
1.经营性项目。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能够产生稳定经营性收入,且经营性收入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和合理收益的项目,可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方式,采用区域特许经营、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
2.准经营性项目。对于能够产生一定的经营性收入,但经营性收入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和合理收益的项目,可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并附加部分财政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方式,采用区域特许经营、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
3.非经营性项目。对于不能够产生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弥补投资成本和合理收益,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模式推进。
(二)在建项目。
对在建项目引进社会资本,在严格合同约定和明确双方责任的情况下,可参照新建项目模式推进。
(三)政府性存量项目。
对政府性存量项目,可通过委托运营(O&M)、管理合同(MC)、租赁—运营—移交(LOT)、移交—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购买—建设—运营(BBO)等模式推进。
四、实施程序
(一)项目识别。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本地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实际,按照PPP模式的适用范围、内涵要求等,对潜在合作项目进行评估和筛选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列入项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社会资本也可以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推荐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对于拟实施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组织开展项目初审,由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初步实施方案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二)项目准备。
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由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的经济技术指标、关键绩效指标、风险分配框架、经营服务标准、投资估算构成、投资回报方式、所需财政补贴以及运作方式、交易架构、合同体系、融资方案、费价确定及调整方式、监管架构等核心事项,确定社会资本选择条件和方式。实施方案应对有意向参与项目合作的社会资本公开,广泛征集合作意见。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通过验证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三)项目采购。
项目实施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和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相关规定要求,通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公开、公平、规范地进行合作项目采购,不得以行政手段或非公开方式确定合作伙伴。
项目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预中标和成交公告、拟定的项目合同文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中标和成交公告、签订合同等信息需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公示和公告。
(四)项目执行。
社会资本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履行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项目运行期间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并定期对项目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政府、服务使用者、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的综合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对项目进行评价。项目周期5年以下的(包括5年),原则上每2年进行评价;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包括10年),原则上每3年进行评价;10年以上的,原则上每5年进行评价,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及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评估项目风险,制定应对措施。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依法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缩短评价周期。依据合同约定,政府付费、财政补贴标准或服务价格等合同内容经评价后需要调整的,应报同级政府审批后执行。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重点关注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和收费机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者权益等。
(五)项目移交。
项目移交时,由政府指定的机构代表政府收回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资产,依据合同约定进行项目移交,做好移交资产的评估、性能测试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妥善办理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建立眉山市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组织协调和研究解决PPP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县政府要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出台相关扶持政策,积极推动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工作。
(二)引入专业机构,科学项目决策。PPP工作涉及复杂的法律、金融和财务等专业知识,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发挥各类专业中介机构在PPP项目中资产评估、成本核算、经济补偿、决策论证、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由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依法委托其提供专业化的服务,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项目管理的专业性以及项目实施的效率。
(三)强化政策支持,优化服务体系。各级各部门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简化项目审核流程,强化对PPP项目的服务保障。落实对重大项目的支持措施,重点保障项目用地、用电、用水、用气等方面的需求。积极争取上级财政专项资金、政府债券等资金支持,落实国家支持公共服务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四)加强宣传引导,形成多方合力。各级各部门要通过现场培训、报纸、网络等方式广泛宣传推广PPP模式,强化舆论引导作用,对社会资本关心的问题及时做好政策解读,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定期发布PPP项目信息,按规定主动做好有关政策和项目实施、项目监管等方面的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妥善处理社会和经济纠纷,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资本的合力作用。
附件:眉山市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眉山市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宋朝华 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王光彩 市委常委
邓正权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成 员:杨 帆 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宋仕祥 市财政局局长
兰文军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王 岳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廖仁军 市教育体育局局长
余自生 市民政局局长
何万高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徐成良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江昌淆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肖 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顾贵鹏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 俊 市水务局局长
熊 英 市农业局局长
王澄琳 市林业局局长
田 禾 市文广新局局长
彭 锋 市卫计委主任
王泽文 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贺俊明 市国资委主任
黄锦鸿 岷东新区管委会主任
袁大可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邓见文 市政府金融办主任
李玉辉 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行长
刘松明 眉山银监分局局长
邓 川 市投促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宋仕祥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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