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5-00115 | 发布机构 | 眉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15-08-17 |
文 号 | 眉府函〔2015〕132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5-08-14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眉山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市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眉府发〔2014〕40号)精神,切实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结合眉山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净地出让标准
眉山城市规划区各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必须达到“净地”出让的四个“百分之百”标准,不符合此净地出让标准的土地一律不得出让。
(一)征地拆迁补偿必须“百分之百”完成,做到地面建筑物、附着物和地下管网设施全部拆除。
(二)周边基础设施必须“百分之百”到位,具备开工条件。
(三)土地权属关系必须“百分之百”清晰,做到没有任何法律经济纠纷和权属争议,没有任何遗留问题。
(四)宗地周边简易围墙必须“百分之百”完善,做到监管维护责任落实,杜绝抢栽抢种。
二、进一步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
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出让人应终止供地,不予退还保证金,并将受让人列入不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在眉山中心城区范围内参与土地拍卖活动。
三、进一步严格土地出让金收取
(一)明确缴纳期限和比例。土地出让成交后,受让人必须严格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1.分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分期交款比例明确为:土地成交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土地成交后第6个月内必须再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25%,土地成交后第12个月内必须付清余款。
2.因受让人自身原因不能按期缴纳土地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延迟支付款项的1‰滞纳金。
3.在各付款时间节点,凡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催缴仍不支付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并将受让人列入不诚信黑名单,两年内不得在眉山中心城区范围内参与土地拍卖活动。
(二)严格依法收缴。任何人无权“减免缓”土地出让金,任何人不得干扰土地出让金正常收缴工作。对土地出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进一步严格履行土地交接责任
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交地条件交付土地,交地工作在受让人缴纳第一期土地款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让人必须按照土地拍卖公告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交地时间接收土地,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土地的受让人,出让人应当催告受让人在15日内接收土地,逾期仍未接收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
五、妥善处置非净地出让土地遗留问题
2012年1月1日以来,眉山城市规划区非“净地”出让土地的遗留问题,属于政府原因造成的,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原则,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土地受让人的工作,争取企业理解和支持;对企业按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政府未按期交付土地的,可按照政府占用企业资金的实际时间和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企业利息。相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及时化解遗留问题,确保中心城区土地市场平稳有序。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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