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3-00075 | 发布机构 | 眉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13-07-15 |
文 号 | 眉府发〔2013〕22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3-07-11 | 有效性 | 废止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40元/月(52.4元/日)。
二、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1元/小时。
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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