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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3-00059  发布机构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13-05-31
 文  号  眉府发〔2013〕18号  公文种类  意见
 成文日期  2013-05-28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火灾防控和应急救援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等七部门《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全市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四支队伍建设

  (一)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按照《四川省消防条例》规定,全国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生产总值超过十亿元或者易燃易爆企业密集的乡镇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十二五”期间,仁寿县视高镇、汪洋镇和彭山县青龙镇要建立一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东坡区永寿镇、尚义镇、万胜镇,仁寿县黑龙滩镇、龙正镇,彭山县牧马镇,洪雅县高庙镇、柳江镇要建立二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

  (二)加强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企业和被列为全国、全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火灾危险性较大且距离消防队较远的中型企业,应加快建设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三)加强志愿消防队建设。未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快建立志愿消防队。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建立志愿消防队。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

  (四)加强消防文员队伍建设。公安消防部队根据现役编制情况和实际工作需求,按照公开招考、择优选用原则,招录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充实消防文员队伍,开展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受理窗口服务等工作,补充现役消防力量的不足。

  二、规范建设管理

  (一)站点建设。今年9月底前,丹棱县、青神县分别建成消防站并投入使用。今年12月底前,甘眉(铝硅)工业园区、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经开区新区、工业新城总部经济区建成消防站并投入使用。“十二五”期间,岷东新区要规划建设消防站。

  (二)规范建设。市、县两级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单位专职消防队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普通消防站标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建设,并配备人员和装备。专职消防队建设应按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建立后不得擅自撤销,确需撤销的,应当征求公安消防机构意见。

  (三)执勤管理。市、县两级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志愿消防队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建立单位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企事业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专职消防队应单独编队执勤,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并参照公安消防队的有关规定建立执勤、训练、工作、生活制度,保证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和其他任务的完成。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过程中,多种形式消防力量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组织和指挥。

  三、落实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营房、装备、器材、业务经费、人员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营房、装备和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予以保障。区县政府要落实所辖乡镇(街道)志愿消防队必要的消防装备、设施、器材购置经费,并对村(居)民志愿消防队购置、更新消防装备器材给予适当补助。

  (二)工资福利。各区县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的工资水平,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按规定办理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相应待遇。各区县可参照现役消防队员标准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

  (三)伤残抚恤。各区县要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做好多种形式消防人员职业健康管理,保护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要组织多种形式消防人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多种形式消防人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或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申报。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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