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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3-00014  发布机构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13-03-05
 文  号  眉府发〔2013〕8号  公文种类  意见
 成文日期  2013-02-27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市级政府投融资公司的若干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大做强市级政府投融资公司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为创新政府投融资体制,支持政府投融资公司可持续发展,现就做大做强市级政府投融资公司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公司定位

  (一)职能定位。政府投融资公司是市政府综合性投融资主体,对内承担市级政府性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经营四大职能,对外积极参与市场经营,向市场要效益。

  (二)发展思路。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经营”原则,整合国有资产,构建集团公司,壮大资产规模,增强投融资能力。通过市场化运作和企业化管理,充分参与市场竞争,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发展目标。通过资产(资源)整合和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形成资产规模大、投融资及偿债能力强、主业突出、前景向好的“借、用、管、还”一体化的政府综合性投融资平台。

  二、增强投融资能力

  (四)整合市级国有资产。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资产、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整合注入市级政府投融资公司,眉山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分别按照“1+N”模式整合重组,形成以资本为纽带的集团公司组织架构。

  (五)适当配置土地资产。在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向政府投融资公司配置相应规模的土地资产,满足其融资需要。建立土地出让减持补充机制,政府投融资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出让后,可根据需要及时补足等值的土地资产。

  (六)融通市级存量资金。市财政和各投融资公司之间可相互调剂富余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利用效益。调剂资金比照银行贷款进行本息核算。

  (七)拓展市场经营业务。在确保完成政府性项目投资的前提下,政府投融资公司要稳妥面向市场拓展经营业务,与其他合法资本有效合作,努力增加收入,做强自身实力。

  三、创新投融资方式

  (八)鼓励投融资公司利用项目多渠道融资,并在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通过多种投资方式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土地一级开发等项目建设,吸引各类合法资本投资眉山城市建设。

  (九)鼓励投融资公司运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手段募集建设资金,采取发行企业债、产业债、私募债、上市等方式融资。

  四、控制投融资债务风险

  (十)控制投融资公司信用风险。投融资公司的自营业务融资资金,按照“借、用、管、还”一体化模式实施管理,即按照现代企业管理运作要求使用和监管,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并自行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十一)落实政府性贷款偿债责任。对市财政统筹使用的投融资公司的贷款资金,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级政府性项目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眉府办函〔2009〕20号)要求,由市财政负责还本付息。

  (十二)明确政府性投资偿付方式。投融资公司承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以合同形式明确业主与投融资公司的责任和权利,确保投融资公司收回投资成本和获取合理的投资回报。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结算可采用货币结算方式,也可采取经营性资产或资源等价置换方式进行结算。

  1.委托建设管理方式。财政安排资金直接投资的项目,可采取委托建设管理方式。即:由市政府授权单位作为项目业主,与政府投融资公司签署委托建设合同,由政府投融资公司按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项目业主负责按合同约定拨付项目资金,并支付一定比例的建设管理费。

  2.BT投资方式。由投融资公司作为投资人承担的政府性项目,可采取BT投资建设模式。由市政府授权单位作为回购人支付投资成本,按不高于同期面向社会的政府性项目BT模式投资回报水平的80%支付投资回报。

  3.招商融资方式。经市政府授权,由政府投融资公司作为项目业主,对外招商融资。招商融资结算方式一事一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土地一级开发方式。投融资公司可作为项目投资人和建设管理主体,参与市级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项目完成后,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项目回购人,按审计确认的投资总额支付投资成本,按不高于投资总额8%的比率支付投资回报。在所开发土地出让变现后,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收益用于投融资公司增资。

  五、强化投融资政策保障

  (十三)财税政策。2012年至2016年,投融资公司上缴税费的市级留成部分可安排一定比例给公司用于增资;因用地性质和用途改变而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可安排给公司用于增资。

  (十四)人才政策。支持投融资公司聘用(借用)各类人才,保留借用人员在原单位的编制、档案、职级和工资关系,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缴费由原单位垫付,由投融资公司与原单位按实结算垫付费用。

  (十五)薪酬政策。建立投融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年度和任期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相关规定,制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年度和任期绩效薪酬管理办法。

  (十六)其他政策。允许母公司按子公司年销售收入的5—8‰计提管理费,按10—15%收取子公司年度税后利润。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成立领导小组。市级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国资、审计、监察、财政、发改、国土、建设、城管、交通、水务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负责督促落实支持政府投融资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机制和配套政策,协调、解决相关政策措施实施中的矛盾和问题等工作。

  (十八)加强监督管理。市级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确保公司在投资、融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各环节做到程序规范,保证质量,节省投资,预防腐败。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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