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7-00027 | 发布机构 | 眉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17-02-20 |
文 号 | 眉府发〔2017〕3号 | 公文种类 | 决定 | ||
成文日期 | 2017-02-16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谢长贵等7名同志“眉山市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的决定
2016年以来,全市涌现出一批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先进人物,他们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或意外事故,临危不惧、挺身而出,为保卫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平安眉山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弘扬正气、褒奖见义勇为精神,按照《眉山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实施办法》(眉府发〔2013〕19号)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授予谢长贵(彭山区江口镇远景村3组)、谢宾(彭山区江口镇远景村3组)、袁显华(仁寿县四公乡街道49号)、宋勋(洪雅县磬雅丽都小区)、余明刚(洪雅县中山乡邹岗村)、曹学秀(洪雅县中山乡邹岗村)、曹学芬(洪雅县中山乡邹岗村)等7名同志“眉山市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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