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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5-00031  发布机构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15-03-23
 文  号  眉府发〔2015〕8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5-03-17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管理事权划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管理事权划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彭山区管理事权划分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7日


眉山市彭山区管理事权划分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批准,彭山县已撤县设区。为切实做好彭山县撤县设区后有关管理事权的调整工作,充分释放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加速推进“两化”互动、城乡统筹、同城化发展进程,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跨越发展,现就彭山区有关管理事权划分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有利于充分调动彭山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持彭山区一级政府职能的完整性和更好地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彭山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以改革创新和探索尝试的精神,建立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机制”为重点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简政放权,重心下移。按照就近就地、方便服务、有利监管的原则,推进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具体管理职责重心下移。市、区两级都可行使的事权或都可依法授权、委托的事权,都由彭山区行使,切实做到应放尽放、权责一致,切实做到“精简、统一、效能”,切实做到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二)坚持科学管理,统筹协调。市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具有全局性和跨部门、跨地区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和服务,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加强指导、监督和考核。彭山区是发展区域经济和各项事业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实施具体管理。切实理顺市、区两级事权关系,提高为民服务和统筹发展的能力。

  (三)坚持动态管理,平稳过渡。为减小震动、平稳过渡,实行简化操作、逐步到位,在运行中实施动态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调整彭山区部分管理事权,除规划、建设、房管、人防、国土、公安、财政等事权依法适当调整外,彭山区的其他经济、社会、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权限维持现状,基本保持不变。

  三、事权调整

  (一)规划行政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分区实施”思路,加强彭山区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及规划监督工作。设立眉山市城乡规划局彭山区分局(简称彭山规划分局),为市城乡规划局派出机构,其人、财、物由彭山区负责保障,并依法授权、委托彭山区负责管理。彭山规划分局局长由彭山区征求市城乡规划局意见后决定任免。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加强工作领导、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

  1.规划编制管理。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彭山区城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彭山区参与编制。市城乡规划局依法委托彭山区政府编制彭山区辖区内省级风景名胜区、天府新区青龙区域、成眉石化园区等规划,并按程序报批。彭山区辖区内乡镇、村规划由彭山区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指导。

  2.规划实施管理。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区且纳入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议范围内的规划实施管理,由彭山规划分局负责初审。市城乡规划局依法委托彭山区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未纳入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议范围的规划实施管理。彭山区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区域的规划实施管理。

  3.规划执法管理。市城乡规划局依法委托彭山区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行政执法,市政府依法授权彭山区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工作;彭山区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区域的规划行政执法工作。

  (二)建设行政管理。彭山区负责辖区内建设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开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市级相关部门牵头,组织市、区两级及相关方面实施;在彭山区注册登记的房地产、建筑、物业管理、装饰装修、燃气等企业资质,按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程序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或转报。

  (三)房地产行政管理。设立眉山市房地产管理局彭山区分局(简称彭山房管分局),为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其人、财、物由彭山区负责保障,并依法授权、委托彭山区负责管理,与彭山区房产管理局合署办公。彭山房管分局局长由彭山区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意见后决定任免。

  彭山区负责辖区内房产管理日常事务、住房保障、物业管理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等工作。彭山房管分局负责辖区内行政许可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物业管理三级资质的审核和发证、房屋登记统一编号颁证,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

  (四)人防行政管理。市人防办依法授权、委托彭山区负责辖区内的人防规划实施和规划执法等人防行政管理工作,市人防办负责监督管理。

  (五)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将原彭山县国土资源局改设为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彭山区分局(简称彭山国土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其人、财、物维持现行管理体制。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实施。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规划及规划调整方案,彭山区政府参与编制。彭山区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外及乡镇规划并负责规划实施。

  2.土地登记。市政府依法授权彭山区政府进行国有土地登记颁证,彭山区政府进行集体土地登记颁证,彭山国土分局负责具体工作。

  3.土地征收。市政府为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的征收主体,依法授权彭山区政府发布集体土地征收公告;彭山区政府为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主体,负责征地经费保障、征地实施;彭山区政府为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征收主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4.土地供应。市政府依法授权彭山区政府实施国有土地划拨、出让、改变土地用途、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等事项,由彭山国土分局拟定方案,彭山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彭山国土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彭山区政府按法定权限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5.土地储备。彭山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土地储备事项。

  6.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委托彭山区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彭山区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7.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环境管理。眉山市、彭山区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六)公安行政管理。将原彭山县公安局改设为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简称彭山公安分局),为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其人、财、物由彭山区负责保障,并依法授权、委托彭山区负责管理。分局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和其他干部管理,维持现行管理体制不变。

  四、其他管理

  (一)财政体制管理。彭山区现行财政体制为省直管扩权县财政体制,鉴于省财政对彭山区财政体制尚未调整,现仍按省定扩权县财政体制执行,待省上对彭山区财政体制调整后,由市财政局根据事权相应调整市对彭山区财政体制。

  (二)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彭山区的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管理体制及管理权限维持现状不变;彭山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及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其他行政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教育文化、环境保护、农林水务、食品药品等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体制及管理权限维持现状,由彭山区政府依法进行管理。

  五、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彭山撤县设区涉及部分管理事权的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市级相关部门和彭山区务必高度重视,相互支持,各司其职,积极稳妥推进管理事权的调整工作,确保平稳过渡,无缝对接,正常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二)及时启动。管理事权的调整,自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试行,市级相关部门应抓紧与彭山区对接,确保整个工作尽快到位。在工作对接和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级部门和彭山区应及时向市委编办反映,由市委编办按管理权限和程序调整完善。

  (三)权责一致。彭山区对市上依法授权、委托的事项负行政责任,并统筹协调解决审批管理中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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