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4-00015 | 发布机构 | 眉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14-01-26 |
文 号 | 眉府发〔2014〕3号 | 公文种类 | |||
成文日期 | 2014-01-22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眉山市市级国有产权交易目录(2014)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眉山市市级国有产权交易目录(2014)》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产权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列入市、区县国有产权交易目录的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公共公益事业市场化配置、特许经营权等项目的出让、转让。
第四条 国有产权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市级国有产权交易目录由市政府印发后施行,并根据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情况进行不定期更新。各区县可根据自身实际编制本地国有产权交易目录。
列入市级国有产权交易目录的项目中,属于市本级和市属园区的项目及有特别要求的项目,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其余各区县和委托区县管理的园区项目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亦可自愿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确有特殊情况不宜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应经同级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同意后报政府批准。
第五条 国资、财政等监管部门履行对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方案核准、出让(转让)文件备案、信息发布监督、现场监管等职责。项目具体监管部门,由市、区县国有产权交易目录规定。
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商务、文广新、城管、体育、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国有产权具体实施过程的监督工作,包括编制事权范围内项目年度出让(转让)计划,监督出让(转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并对受让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等。
招监办负责对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综合指导、协调、督促工作。
审计机关负责国有产权项目审计监督。
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并按职责分工受理投诉举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构建高效、集中、统一的服务平台,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的软硬件设施,依法为各类国有产权交易主体提供优质、便捷的交易服务。
第七条 国有产权交易按照委托交易、编制出让方案、审定方案、信息发布、接受报名、组织交易、成交签约、结算交割等程序进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招监委牵头另行制定。
第八条 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事项的国有产权交易项目,在项目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举行公开听证或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第九条 国有产权交易项目采取招标、拍卖、电子竞价、挂牌等方式进行,由监管部门根据标的情况核准交易方式。对少数市场化条件尚不成熟或因客观条件限制拟采用其他方式进行的项目,应当在出让方案中说明理由,并经监管部门批准和招监办同意。
第十条 国有产权交易信息,应当在出让(转让)方案被批准之日起10日内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公众媒体发布。
第十一条 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成交后,出让(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转让)合同。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出让(转让)人应将合同副本分别报送监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监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合同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出让(转让)方案的内容,应当责成签约方纠正。
第十二条 国有产权交易项目估价原则上须委托有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作出,报监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产权交易项目出让(转让)金额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收取,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凡项目列入市、区县国有产权交易目录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或不按规定程序实施交易,由监察机关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办法印发之前已经由相关部门出让(转让)的产权交易项目继续执行,期满后需重新出让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眉山市市级国有产权交易目录(2014)
类 别 | 项 目 | 监管 部门 |
行政主 管部门 |
备 注 |
资产类 |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交易 | 市财政局 | 市国资委 | 单宗估价5万元以上 |
2.企业国有产(股)权交易(包括企业国有产权、股权整体或部分转让,国有企业改制发生的产权转让,各类企业国有物权、债权转让) | 市财政局 | 市国资委 | 单宗估价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进入省国资委指定交易场所) | |
3.企业国有知识产权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商标所有权、使用权转让和其他知识产权转让) | 市财政局 | 市国资委 | 单宗估价5万元以上 | |
4.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出让 | 市财政局 | 市国资委 | 单宗估价5万元以上 | |
5.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出租 | 市国资委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单宗估价5万元以上 | |
6.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品处置 | 市财政局 | 市国资委 | 收入进入财政且一次性处置物品估价5万元以上 | |
资源类 | 7.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 | 市国土 资源局 |
市水务局 | 按相关规定执行 |
8.国有景区开发及经营权承包 | 市国资委 | 市、区县 政府 |
单宗估价10万元以上 | |
9.国有林权交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木资源出让以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入股) | 市国资委 | 市林业局 | 一次性出让估价10万元以上 | |
公共 公益类 |
10.户外广告经营权出租(包括利用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码头、水域等各类公共场所和市政设施设置的各种户外广告出租,依附公交车、船等交通工具的各种户外广告位出租,其他户外广告出租) | 市国资委 | 市城管 执法局 |
单宗估价5万元以上 |
11.公共场所、设施冠名权有偿转让(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地标、广场、园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冠名权) | 市国资委 | 市城管 执法局 |
单宗估价10万元以上 | |
12.公共场地经营权(包括停车场、停车位承包经营权,城市道路养护经营权,城市园林绿化管护经营权,其他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有偿转让) | 市国资委 | 市城管 执法局 |
单宗估价10万元以上 | |
13.市政公用设施经营权(包括公共报亭、公共厕所承包、其他公共场地维护承包权有偿转让) | 市国资委 | 市城管 执法局 |
单宗估价5万元以上 | |
14.大型文化体育设施经营权 | 市国资委 | 市文广 新局、 市体育局 |
单宗估价10万元以上 | |
15.机关及事业单位物业管理承包(包括保洁、安全保卫、绿化等) | 市财政局 |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安全保卫单宗估价20万元以上,其他单宗估价10万元以上 | |
政府特许经营类 | 16.城市新增出租车经营权 | 市国资委 | 市交通 运输局 |
按省政府定价,在市内出租车企业中招标配置 |
17.市内跨区县客运班线特许经营权 | 市国资委 | 市交通 运输局 |
在市内客运企业中无偿招标配置 | |
18.网络资源特许经营权(包括利用网络资源行使政府监管、审批、交易、服务等职能职权的网络系统平台的建设权、经营权、收费权) | 市财政局 | 单宗估价10万元以上 | ||
19.城市弱电管网建设特许经营权 | 市财政局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
20.城市垃圾处理经营权 | 市国资委 | 市城管 执法局 |
单宗估价10万元以上 | |
21.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特许经营权 | 市国资委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22.二手车交易点经营权 | 市国资委 | 市商务局 |
注:11-13项行政主管部门中已移交市城管执法局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未移交部分仍由原产权所有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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