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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2017-03-20  
 索引号  015425431/2017-00039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03-20  文  号  眉府办发〔2017〕17号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7-03-15 眉府办发[2017]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为推进科学立法,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眉山市地方立法条例》和《眉山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试行)》(市政府令第12号)要求,现将眉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立法重点,适应改革需要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发展战略,加快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资源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的立法进度。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更好地结合起来,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制保障。

  二、落实起草责任,加强沟通协调

  起草工作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沟通并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及时回复意见;向市政府上报地方性法规(草案)时,要一并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对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充分协商沟通,达成共识。经反复协调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法制办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开展评估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三、强化公众参与,开展立法协商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注重发挥法律顾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立法中的作用。立法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要开展协商论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四、严格执行计划,落实工作责任

  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形成阶段性成果。立法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制定类项目,起草部门要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向市法制办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代拟稿。市法制办要做好审查工作,审查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附件:眉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


  附件

  眉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

  
地方性法规(草案) 序 号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牵头起草部门
1 制定类 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市环境保护局
2 调研论证类 眉山市大气污染治理方面的调研 市环境保护局
3 调研论证类 眉山市水污染治理方面的调研 市环境保护局
4 调研论证类 眉山市文物保护方面的调研 市文广新局
5 调研论证类 眉山市物业管理方面的调研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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