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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违法违规新增产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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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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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转变发展方式,调整工业结构,优化发展模式,推动工业上档升级、提质增效、绿色发展,现就严禁违法违规新增产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思想认识要再提高 严禁违法违规新增产能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重点任务的具体举措,是新常态下推动眉山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内容,是化解眉山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的必然选择。各级各部门务必站在讲政治、讲规矩、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杜绝新增与产业政策不相符的产能项目;坚决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二、重点任务要再落实 (一)严禁新增过剩产能。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精神,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方式备案新增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煤炭产能项目,有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甘眉(铝硅)工业园区、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 (二)严格产业准入。 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和省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5年本)》(川府发〔2015〕26号)精神,严禁备案和核准新增任何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甘眉(铝硅)工业园区、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 (三)严控“两高”项目。 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发〔2014〕16号)精神,各县(区)城市规划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煤电、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规定,严控高耗能项目入驻。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投资促进局、市环境保护局、甘眉(铝硅)工业园区、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 (四)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 1.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要求,制定年度淘汰方案,逐步淘汰落后产能。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甘眉(铝硅)工业园区、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 2.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达不到标准要求或经过整改未达到标准要求的钢铁、水泥、电解铝产能依法予以关闭和处罚。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甘眉(铝硅)工业园区、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市质监局。 3.严厉打击“地条钢”非法生产行为,对“地条钢”生产企业,一旦发现立即断电,坚决拆除并销毁工频炉和中频炉等设施设备。坚决关停并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符合《铸造生铁用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高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和炼钢电炉(高合金电炉除外)等落后生产设备及水泥机立窑。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甘眉(铝硅)工业园区、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市质监局、国网眉山供电公司。 (五)推进能源结构调整。 大力调整全市能源结构,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减少煤炭消耗总量。城市建成区和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甘眉(铝硅)工业园区、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 三、工作要求要再加强 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切实把此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和政治任务来抓。对列入计划予以淘汰的落后产能,各县(区)、工业园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企业限时拆除落后设备。市政府将对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违规新增产能项目、“淘”而未“汰”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绝不姑息。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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