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6-00008 | 发布机构 | 眉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16-01-26 |
文 号 | 眉府发〔2016〕6号 | 公文种类 | 决定 | ||
成文日期 | 2016-01-22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周志全等9名同志“眉山市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的决定
2015年以来,全市广大人民群众在参与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中,涌现出了一批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先进人物。他们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临危不惧、挺身而出,甚至不惜牺牲生命,保护了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平安眉山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褒奖见义勇为精神,按照《眉山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实施办法》(眉府发〔2013〕19号)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授予周志全(东坡区崇礼镇石子村7组)、何光安(东坡区崇仁镇清水村4组)、何明清(东坡区崇仁镇清水村4组)、周六文(彭山区彭祖大道南段162号)、代广(仁寿县满井镇战斗村8组)、吴洪明(仁寿县钟祥镇针匠街77号)、朱琮华(仁寿县合兴乡1000号)、李水源(仁寿县珠嘉镇国和村10组)、吕洪(洪雅县槽渔滩镇青江街3号)9名同志“眉山市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
希望全市广大干部群众以周志全等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为榜样,传承中华民族惩恶扬善、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为建设和谐、平安眉山作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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