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5-00156 | 发布机构 | 眉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15-12-23 |
文 号 | 眉府发〔2015〕25号 | 公文种类 | 意见 | ||
成文日期 | 2015-12-18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川府发〔2015〕34号)精神,建立全市粮食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各地各有关单位、部门维护全市粮食安全责任,结合眉山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粮食安全工作认识,落实工作责任
(一)增强粮食安全意识。粮食是百价之基,粮食安全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全稳定。眉山粮食总产量常年维持在160万吨以上,加工转化产值达120亿元。然而全市粮食生产比较效益低、非粮化、撂荒现象依然存在,仓储物流设施比较薄弱,粮食生产和流通呈现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大、生产成本不断攀升、粮食需求总量刚性增长、转化用粮缺口巨大等问题,保障粮食安全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市粮食安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
(二)明确区县政府主体责任。市长对全市粮食安全负总责,各区县长对本区县粮食安全负总责。区县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加强粮食生产和流通能力建设、国企改革及产业发展等。区县长在维护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管好用好地方粮油储备,确保储备粮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区域粮食供应及救灾等应急需要,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三)落实部门工作职责。成立市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检查验收、考核评比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详见附件2),细化责任,配套措施,切实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粮食安全。
(四)强化监督考核。市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抓紧制定具体监督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对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粮食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重大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增加粮食总量
(五)坚决守住耕地红线,确保生产需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稳定现有耕地面积,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24.03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1.24万公顷。加强耕地质量建设,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提升产出能力。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有条件的要开展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试点,开展耕地质量监测评价和土壤改良培肥。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
(六)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生产能力。按期完成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建设任务,整合资金,集中连片建设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农田,加快已建成高标准农田的验收认定。继续实施粮食生产能力提升工程,在粮食生产重点县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实施现代粮食产业提质扩面工程。示范打造一批旱涝保收的稳产区、先进技术的应用区、创新机制的先行区、绿色增产模式的示范区。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实施农业节水工程,解决好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七)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增加粮食产量。整合创新资源,将提高粮食单产作为主攻方向,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努力提高科技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建设优质粮油生产基地,培育和推广“高产、优质、多抗”粮油品种。大规模开展粮食高产创建和增产模式攻关,集成推广高产、高效、可持续的技术和模式。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提升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粮食生产成本。推进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实现粮食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建立和完善粮食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机制,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考核机制。
(八)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促进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推进粮食产业链、价值链等现代产业组织方式的融合与互动。对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用于晾晒、烘干、仓储、加工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给予支持。支持中央和地方粮食企业投资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合作建仓项目。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要避免土地流转的“非粮化”、坚决禁止“非农化”。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模式,积极提高粮食社会化服务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粮食领域公益性服务。
(九)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提高资源效率。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推广节能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坚决制止过度开发农业资源、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和超采地下水等行为。推广循环农业技术,提高粮食生产资源利用效率。大力推进机械化整地、保护性耕作、增加有机肥和秸秆还田,加快实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补贴项目。鼓励发展木本油料,拓宽粮油供给来源。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三、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
(十)落实粮食扶持政策,提高种粮积极性。认真落实粮食补贴政策,提高粮食商品粮率。新增粮食补贴要向粮食主产区县倾斜,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者手中。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粮食作物保险给予支持。
(十一)抓好粮食收购工作,确保种粮卖得出。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化市场主体参与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以区县中心粮库为核心、区域性骨干粮库为载体、临时收纳粮库为依托,统筹设立粮食收购网点,按“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原则,自主收购农民余粮;支持符合条件的多元化市场主体进村入户收购农民余粮,确保农民种粮卖得出,防止卖粮难。实施“川粮产后服务工程”,加快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每个区县至少建成1个,积极为新型粮食经营主体提供烘干、收购、储存、加工、代销等产后服务。农发行眉山市分行对具备贷款条件的粮食企业自主收购粮食提供信贷支持。工商、粮食、物价等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能,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严厉打击“转圈粮”和“打白条”、压级压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合法经营。
(十二)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增加农民收入。完善粮食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合理水平。大力实施“川粮优化工程”,鼓励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行“订单种植”“订单收购”,通过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的收益。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
四、管好地方粮油储备,抓好宏观调控
(十三)切实落实地方粮油储备,保障调控需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确定的储备规模,充实市县级地方粮油储备,落实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资金。制定适当的地方粮油费用补贴标准。按照口粮绝对安全的要求,以口粮为主,适当兼顾饲料粮,进一步优化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加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突出抓好库存粮食监管,完善轮换管理机制,确保各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安全。按照人口规模、结构和数量,结合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建立和充实地方成品粮油储备。政策性用粮的采购和销售,原则上逐步通过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信息报送。
(十四)创新地方粮油储备机制,提升调控能力。探索建立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分梯级粮食储备新机制,实现政府有储备、企业有库存、家庭有存粮,吃粮买得到。通过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手段,大力实施农户科学储粮,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加强“放心粮油工程”建设,建立地方政府掌控的社会粮食周转储备。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地方粮食储备相关工作,切实发挥地方储备保应急、控粮价、稳市场的区域调控功能。严格执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鼓励企业保持合理商品库存。建立省、市、县级粮食储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稳定粮价的联动效应。
五、增强粮食流通能力,提高保障水平
(十五)加快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确保储粮安全。按照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将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与应急供应网络体系建设和放心粮油工程建设有机结合,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粮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推进的“粮安工程”实施机制,将粮食仓储物流等设施作为重要民生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建设,将粮油供应网络建设和放心粮油工程建设纳入全市城镇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尽快建成与全市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相匹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仓储物流体系,提升粮食流通能力现代化水平。各地以区县中心粮库、区域性骨干粮库、临时收纳粮库为重点,加快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市、县两级粮食产业园区和物流节点规划应符合国家、省、市规划,符合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规划,通过项目建设和整合国有粮食仓储设施资源筹集资金加快发展,实现国有粮食仓储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项目向园区集聚、市场向园区延伸,发挥产业优势、检测和市场的协调效应。退城进郊入园、资产整合的国有粮食企业土地出让、资产处置收益除必须上缴的基金、税费外,全额用于粮食流通、仓储设施建设和企业改革发展。中央、省下达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和流通能力建设,生产和流通原则上按5:5比例安排使用。粮食物流节点按散装、散卸、散储、散运“四散化”作业要求建设,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流通环节作业效率。重建、新建、维修改造的仓储设施,要按现代储粮技术规范标准配置先进适用的收储作业设备。加快粮食低温储备库等新型仓储设施建设和改造,开展现代粮仓科技应用示范。推广新能源、新工艺、新材料等先进技术在粮食仓储设施中的运用。以库存粮食识别代码为技术载体,充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稳步推进“智慧粮库”建设。各级财政要加大对重点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支持力度,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
(十六)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加强设施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是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国有仓储物流设施是国有粮食企业的物质基础,充分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作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规定落实好对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仓储、物流、市场等设施的管理责任,加强对国有仓储设施登记管理备案,确保现有粮食仓储设施数量不减少、功能不下降、用途不改变;确需退城进郊、异地迁建、资产整合的,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必须按规定上报省、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仓容不减少、功能提升、储粮条件改善;需迁建的要先建后迁,拆一建一。
(十七)加强粮食产销合作,保障粮食供应。促进形成统一、开放、平等竞争的粮食市场体系。支持粮食企业互联网发展,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期货市场等新型粮食流通业态。区县间要根据产销余缺情况,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建立紧密稳定的产销关系。支持企业引粮入川进眉,确保总量平衡和品种调剂。鼓励和支持粮食骨干企业、转化用粮大型企业到省内外产区投资建设或租赁粮源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建立异地储备,或到省内外销区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和营销网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充分利用国际市场和资源,做强企业、做大产业。
六、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壮大产业经济
(十八)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增强发展动力。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布局合理、流通高效、收储保障、供应有力”的要求,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战略性重组兼并;通过资产置换、异地迁建、原址重建、资产处置等形式有效盘活存量资产,促进粮食仓储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向园区集中。指导企业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区县政府应支持企业加强核心竞争力建设,推进粮食企业向集团化、规模化方向发展。积极拓展粮食企业资本市场,优化金融环境。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性亏损挂账等问题,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予以保障。在保证国有粮食企业仓容不减少、功能提升的前提下,可从国有粮食企业土地出让、资产处置收益中拿出部分资金解决国有粮食企业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政策性亏损挂账等问题。强化企业绩效管理,加强利润指标考核,实现扭亏增盈。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实行土地确权登记。除各级储备粮管理企业和军粮供应企业保持国有独资或控股外,其他国有粮食企业要采取多种方式,培育交叉持股的新型市场主体。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发展。
(十九)推动粮食产业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优化粮食产业空间布局,大力发展粮油食品产业集群,重点推进“东坡味道”粮油产业快速发展,进一步提升粮油食品加工、饲料转化和酿酒制造等优势产业。培育壮大粮食类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企业相关多元化发展,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争创优质名牌产品。引导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进行改造升级。推动“放心粮油”实施,将粮食主食产业化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民生工程,鼓励企业延伸粮食加工产业链,开发新型优质健康粮食产品,提升产品附加值,实现主食生产工业化、产品标准化和配送社区化。支持建立大型主食生产加工中心和一体化主食冷链物流配送体系,有效增强加工、配送及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大粮油产业扶持力度,支持招商引资和项目落地等工作。
(二十)发挥加工转化对粮食供求的调节作用,稳定粮食市场。促进粮食仓储能力与加工转化能力有机结合,激活粮食加工产业潜力。推动粮食就地转化。按照企业自愿参与、政府适当补偿原则,选择一批骨干粮食加工转化企业纳入粮食市场调控体系,当粮食供大于求时,适当增加企业非食品用途的粮食加工转化;当粮食供应偏紧时,相应减少或停止企业非食品用途的粮食加工转化。
七、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确保市场供应
(二十一)完善粮食调控机制,增强保障能力。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吞吐、加工转化的调节作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合理规划引导粮油批发市场建设,健全粮食批发市场信息网络,加强市场对价格信息发现功能。鼓励和引导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和批发等经营活动,促进粮食批发市场健康发展。
(二十二)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应急需要。2017年底前,各地要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每个乡镇、街道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市中心城区、区县县城和重点集镇,每3万人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市中心城区、区县县城的成品粮油储备要达到10—15天市场供应量。加强军粮供应体系建设,保障驻军需要。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签订合同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并给予必要支持。对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油储备任务的承储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
(二十三)加强粮食监测预警,提供信息支撑。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加强部门间统计数据协调衔接,完善产粮大县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认真抓好粮食生产情况的统计调查监测工作,确保调查数据及时准确。落实《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归口行业依法统计,督促各类涉粮企业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发挥信息技术在粮食监测预警中的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
(二十四)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市场稳定。执行粮食收购资格准入制度,加强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加大综合执法力度,打击违法、保护合法。加快建立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和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伪造计量数据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健全粮食经营企业信用征集指标,依托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准确、及时地披露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信息。按照“在地监管”原则,接受上级委托,做好属地内中央储备粮、省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等事权粮食库存检查以及政策性粮食出入库监管工作。
八、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二十五)加强源头治理,提高粮食质量。严控耕地、流域等面源污染,严格监督工业污染排放。土壤受污染严重地区要采取耕地土壤修复、调整种植结构、划定粮食生产禁止区等措施,从源头上防治粮食污染。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报,大力推广高效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加快建成农村垃圾、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水等收集处理系统,有效解决耕地面源污染问题。
(二十六)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确保质量安全。2018年底前,在城乡全面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放心粮油供应点与应急供应点同步建立,每个乡镇、街道应至少有1个供应点;市中心城区、区县县城、重点集镇,每3万人至少有1个供应点。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逐步建立粮油质量可追溯体系,实现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加大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品质测报、质量调查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力度。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预警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加快推进粮食检测体系和检验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以眉山市粮油监测站为骨干、区县中心粮库内设质检机构为基础的资源共享、统筹高效的粮油质检体系。采用先进、快速检验手段和技术,掌握原粮卫生安全状况。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建立污染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推进重金属污染粮食入库前检验把关、单收单存、无害化处理或限定用途定向销售,督促做好库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的处置工作。健全粮食产地准出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
(二十七)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提高监管能力。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区县人民政府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粮油质量检验监测机构,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县乡两级监管责任。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完善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者处罚机制。
九、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二十八)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增强节粮意识。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营造厉行节粮的浓厚社会氛围。建设中小学生爱粮节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认真组织好“世界粮食日暨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等宣传及粮食文化推广活动,深入推进“爱粮节粮”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军营、进食堂等行动。宣传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加强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等的引导和监督,大力倡导“光盘行动”,制止粮食浪费行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要率先垂范,杜绝粮食浪费。
(二十九)全面实施节粮减损,提高利用效率。在粮食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面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降低粮食损耗。加快现有粮食仓储设施改造,鼓励新增设施使用绿色储粮技术。大力推广农户科学储粮,将农户小粮仓建设纳入民生工程。督促粮食加工企业合理控制加工精度,避免过度加工造成粮食浪费和营养流失,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率。
附件:1.眉山市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职责分工
附件1
眉山市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宋朝华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王光彩 市委常委
吴季友 市委常委
钟 毅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龙学渊 市政府副秘书长
黄劲松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旅游局局长
廖宇勇 市政府副秘书长
孙 剑 东坡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罗万东 彭山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秦 彪 仁寿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阳运良 洪雅县委书记、县政府县长
朱 莉 丹棱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徐 琳 青神县委副书记、县政府代理县长
唐亚平 市委编办主任
兰文军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廖仁军 市教体局局长
宋仕祥 市财政局局长
何万高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徐成良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江昌淆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李 俊 市水务局局长
熊 英 市农业局局长
李秀英 市商务局局长
彭惠琴 市审计局局长
钟建国 市粮食局局长
杨云峰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胡建辉 市工商局局长
王 绪 市质监局局长
张利铭 市总工会副主席
梁 宁 团市委书记
李 红 市妇联主席
冯 勇 市地税局局长
程志春 国家统计局眉山调查队队长
万永利 农发行眉山市分行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主任由兰文军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熊英、钟建国同志兼任。
附件2
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职责分工表
序号 | 牵头单位 | 主要分项工作 | 对应正文 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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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要点 | 分项细化 | |||
1 | 市委编办 | 落实部门工作职责 | 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加强对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任务的研究和指导,适应我市粮食生产、流通、消费需要。 | 第三条 |
2 | 市发展 改革委 |
落实部门工作职责 | 综合协调市级有关单位及各区县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下的市长、区县长责任制工作。牵头完成省对我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有关项目考核工作。抓好粮食生产和流通环节项目建设规划和立项工作。 | 第三条 |
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工作落实 | 牵头完成对各区县落实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和评比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督查工作。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 第四条 | ||
3 | 市财政局 | 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促进粮食生产 | 支持粮食领域公益性服务和保障粮食安全的相关工作。 | 第八条 |
落实粮食扶持政策,提高种粮积极性 | 新增粮食补贴要向粮食主产区县倾斜,向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者手中。 | 第十条 | ||
切实落实地方粮油储备,保障调控需要 | 分级落实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资金。协助完善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核实储备粮轮换亏损,落实价差补贴。 | 第十三条 | ||
加快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确保储粮安全 | 安排财政资金支持粮食流通能力建设,加大对重点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支持力度,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 | 第十五条 | ||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增强发展动力 | 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性亏损挂账等问题。 | 第十八条 | ||
4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增强发展动力 | 支持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 | 第十八条 |
5 | 市国土资源局 | 坚决守住耕地红线,确保生产需要 |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现有耕地面积不减少,规范耕地占补平衡。 | 第五条 |
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生产能力 | 按照职能职责按期完成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 | 第六条 | ||
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促进粮食生产 | 对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用于晾晒、烘干、仓储、加工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给予支持。 | 第八条 | ||
加快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确保储粮安全 | 在粮食仓储物流等设施建设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 第十五条 | ||
5 | 市国土资源局 |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增强发展动力 | 支持对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实行土地确权登记。 | 第十八条 |
6 | 市环境保护局 | 加强源头治理,提高粮食质量 | 组织协调耕地、流域等面源污染防治,严格监督工业污染排放。 | 第二十五条 |
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保障粮食安全 | 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与预警机制。 | 第二十六条 | ||
7 | 市水务局 | 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生产能力 | 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实施农业节水重大工程,解决好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 | 第六条 |
8 | 市农业局 | 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工作落实 | 负责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贯彻实施工作的日常事务及具体考核牵头工作。 | 第四条 |
坚决守住耕地红线,确保生产需要 | 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提升产出能力。开展耕地质量监测评价和土壤改良培肥。 | 第五条 | ||
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生产能力 | 按照职能职责按期完成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加快已建成高标准农田的验收认定。继续实施粮食生产能力提升工程。在粮食生产重点县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实施现代粮食产业提质扩面工程。 | 第六条 | ||
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保障粮食产量 | 提高粮食单产,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建设优质粮油生产基地。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建立和完善粮食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机制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考核机制。 | 第七条 | ||
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促进粮食生产 | 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避免土地流转“非粮化”、坚决禁止“非农化”。提高粮食社会化服务水平。 | 第八条 | ||
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提高资源效率 | 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推广节能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循环农业技术。实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补贴项目。加强农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 第九条 | ||
加强源头治理,提高粮食质量 | 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保护耕地质量。 | 第二十五条 | ||
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应急需要 | 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粮食的产地管控,保障粮食质量。 | 第二十六条 | ||
9 | 市教体局、市旅游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 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增强节粮意识 | 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活动。协助组织好“世界粮食日暨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等宣传及粮食文化推广活动。加强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等的引导和监督。 | 第二十八条 |
10 | 市商务局 | 加快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确保储粮安全 | 支持将粮油供应网络建设和放心粮油工程建设纳入各地商业网点规划。 | 第十五条 |
推动粮食产业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 | 支持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支持“东坡味道”粮油产业发展,推进粮食主食产业化。 | 第十九条 | ||
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应急需要 | 支持在城乡全面建立“放心粮油”、应急供应网络。 | 第二十二条 | ||
11 | 市审计局 | 坚决守住耕地红线,确保生产需要 | 将执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情况纳入相关专项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 第五条 |
12 | 市粮食局 | 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工作落实 | 负责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贯彻实施工作的日常事务及具体考核牵头工作。 | 第四条 |
抓好粮食收购工作,确保种粮卖得出 | 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统筹设立粮食收购网点,方便农民售粮。加强属地各类粮食收购主体的管理。实施“川粮产后服务工程”。 | 第十一条 | ||
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增加农民收入 | 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合理水平。鼓励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 第十二条 | ||
切实落实地方粮油储备,保障宏观调控 | 按照省政府、市政府确定的储备规模,落实地方粮油储备。完善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协助核实储备粮轮换亏损。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信息报送。 | 第十三条 | ||
创新地方粮油储备机制,增强调控能力 | 探索建立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分梯级粮食储备新机制。建立社会粮食周转储备。执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建立省、市、县级粮食储备协调机制。 | 第十四条 | ||
加快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提高保障水平 | 组织实施“粮安工程”,提升粮食流通能力现代化水平。加快粮食“危仓老库”改造,建设“智慧粮库”。加快粮食仓储物流园区建设。推广“四散”物流运输,提高流通作业效率。加快粮食低温储备库等新型仓储设施建设和改造。 | 第十五条 | ||
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加强设施管理 | 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是国家粮食宏观调控重要载体的作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按规定对粮食仓储、物流、市场等设施实施保护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 第十六条 | ||
加强粮食产销合作,保障粮食供应 | 建立紧密稳定的产销关系。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培育。支持引粮入川进眉,确保总量平衡和品种调剂。 | 第十七条 | ||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增强发展动力 | 搞好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培育交叉持股的新型市场主体。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发展。积极协调、妥善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性亏损挂账等问题。强化企业绩效管理,实现扭亏增盈。 | 第十八条 | ||
推动粮食产业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 | 优化粮食产业空间布局,大力发展粮油食品产业集群。推进“东坡味道”粮油产业快速发展。培育壮大粮食类产业化龙头企业或集团,支持企业名牌产品创建,鼓励企业相关多元化发展。支持粮食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推进“放心粮油”实施,将主食产业化作为重要民生工程,支持建立大型主食生产加工中心和一体化主食冷链物流配送体系。 | 第十九条 | ||
发挥加工转化对粮食供求的调节作用,稳定粮食市场 | 促进粮食仓储能力与加工转化能力相结合,推动粮食就地转化。选择一批骨干粮食加工转化企业纳入粮食市场调控体系。 | 第二十条 | ||
12 | 市粮食局 | 完善粮食调控机制,增强保障能力 | 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合理规划引导粮油批发市场建设。鼓励和引导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和批发等经营活动。 | 第二十一条 |
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应急需要 | 2017年底前完成应急供应网点建设。加强军粮供应体系建设。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并给予必要支持。 | 第二十二条 | ||
加强粮食监测预警,提供信息支撑 | 落实《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归口行业依法统计。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 | 第二十三条 | ||
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市场稳定 | 执行粮食收购资格准入制度。加强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储备粮“在地监管”工作。 | 第二十四条 | ||
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保障粮食安全 | 2018年底前,建立完善“放心粮油”供应网络。按照职能职责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粮油质量可追溯体系,加快推进粮食检测体系和检验监测能力建设。加强监测预警和快速检验。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督促做好库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食的处置工作。 | 第二十六条 | ||
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提高执行能力 | 按照职能职责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 | 第二十七条 | ||
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增强节粮意识 | 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建设中小学生爱粮节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加强“世界粮食日暨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及粮食文化推广活动,制止粮食浪费行为。 | 第二十八条 | ||
全面实施节粮减损,杜绝损失浪费 | 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使用绿色储粮技术。推广农户科学储粮。 | 第二十九条 | ||
13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保障粮食安全 | 按照职能职责加强粮食及其制品的市场准入管理,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及其制品进入食品市场。支持推进粮食检测体系和检验监测能力建设。 | 第二十六条 |
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提高执行力 | 按照职能职责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 | 第二十七条 | ||
14 | 市工商局 | 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市场稳定 | 加强粮食市场交易行为监管,建立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坚决打击囤积居奇、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 | 第二十四条 |
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提高执行力 | 按照职能职责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 | 第二十七条 | ||
15 | 市质监局 | 加强源头治理,提高粮食质量 | 健全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报。 | 第二十五条 |
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保障粮食安全 | 健全粮食产地准出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 | 第二十六条 | ||
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提高执行力 | 按照职能职责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支持推进粮食检测体系和检验监测能力建设。 | 第二十七条 | ||
16 | 市地税局 | 加快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确保储粮安全 | 在支持粮食流通能力建设及产业发展等方面,认真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 第十五条 |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增强发展动力 | 在支持国企改革发展方面,认真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 第十八条 | ||
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应急需要 | 对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油储备任务的承储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 第二十二条 | ||
17 | 国家统计局 眉山调查队 |
加强粮食监测预警,提供信息支撑 | 支持开展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加强机构部门间统计数据协调衔接,严格执行产粮大县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 | 第二十三条 |
18 | 农发行 眉山市分行 |
抓好粮食收购,确保种粮卖得出 | 对具备贷款条件的粮食企业自主收购粮食提供信贷支持。 | 第十一条 |
切实落实地方粮油储备,保障调控需要 | 对具备贷款条件的粮食企业,落实储备贷款,支持地方储备粮油储备和轮换。 | 第十三条 | ||
推动粮食产业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 | 支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对具备贷款条件的粮食类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 | 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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