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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4-00129  发布机构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14-12-09
 文  号  眉府函〔2014〕159号  公文种类  批复
 成文日期  2014-12-02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彭山县设立眉山市彭山区的批复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彭山县设立眉山市彭山区的批复


彭山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撤销彭山县设立眉山市彭山区的请示》(彭府〔2011〕32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调整眉山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川府函〔2014〕217号)精神,现批复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彭山县,设立眉山市彭山区,以原彭山县的行政区域为眉山市彭山区的行政区域,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驻凤鸣镇西街98号。

  彭山县撤县设区调整工作要坚持依法规范有序操作,确保顺利进行、平稳过渡。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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