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4-00129 | 发布机构 | 眉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14-12-09 |
文 号 | 眉府函〔2014〕159号 | 公文种类 | 批复 | ||
成文日期 | 2014-12-02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彭山县设立眉山市彭山区的批复
你县《关于撤销彭山县设立眉山市彭山区的请示》(彭府〔2011〕32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调整眉山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川府函〔2014〕217号)精神,现批复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彭山县,设立眉山市彭山区,以原彭山县的行政区域为眉山市彭山区的行政区域,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驻凤鸣镇西街98号。
彭山县撤县设区调整工作要坚持依法规范有序操作,确保顺利进行、平稳过渡。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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