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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行政职权目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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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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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建设 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行政职权目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单位、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行政职权目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川办发〔2014〕)2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研究,严格按照行权平台建设和使用、行政职权目录动态调整以及电子监察三个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收集、整理和反馈管理办法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推进我市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8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 行政职权目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 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办发〔2014〕2号 (2014年1月13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1〕45号)精神,全省用3年时间建立统一的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实现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基本形成权责清晰、程序严密、运行公开、监督有效的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机制。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运行平台建设工作,省法制办负责权力清理规范和行政职权目录管理,监察厅负责电子监察。 为有效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监察厅分别制定了《四川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行政职权目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 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以下简称行权平台)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权力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及其他行政权力。 第三条 行权平台是指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构建的省、市、县三级运行系统,主要包括:行政职权目录、电子政务大厅、行政权力运行基础平台、行政权力运行监察平台。 第四条 各级行权平台应明确建设和使用管理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健全协调沟通机制,根据实际制订本地运行管理规定,确保行权平台高效、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 行权平台的建设和使用管理部门,应分解落实以下工作任务。 (一)依法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清理行政职权,录入行政职权目录,并根据行政权力依据变化或行权部门职能调整及时修订。 (二)审核确认行政权力和运行流程。 (三)设置和动态管理行政权力事项的廉政风险防控点和监察点。 (四)进行行政职权目录中权力事项的全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 (五)对权力事项公开和运行情况实时监察,定期出具电子监察报告。 (六)受理电子政务大厅的申请、咨询、投诉、举报。 (七)进行行权平台技术维护和基础数据维护,包括定期检查网络安全、主机运行状况,调整用户权限,收集和解决行权平台使用问题。 (八)做好与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经各级人民政府审定的所有非涉密行政权力全部列入行政职权目录,实施规范化管理,未进入行政职权目录的非涉密行政权力不得再行使。涉密行政权力事项不进入行政职权目录。 第七条 已建业务专网的部门,按照统一技术要求、接口标准、安全规范,接入同级行权平台,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尽量避免重复录入,业务专网未有效接入行权平台前,行权部门应保证行权平台上运行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权力事项,原则上接入所在行政区域的行权平台办理,有特殊需要,经省级行权部门向省政府办公厅申请,批准后可接入指定的行权平台。 第八条 各级行权平台使用统一软件,全省采用顶点分发方式统一维护升级,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修改软件、数据库和运行产生的数据。需要拓展软件的应用范围和功能,可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对具有共性的需求进行全省统一软件的修改升级;有个性化需求,可按照行权平台技术规范、接口标准,由申请部门另行组织开发。 第九条 行权平台分层级实施权限管理和基础数据维护,各级行权平台设置地区管理员和部门管理员。地区管理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理权限设定、分发、收回以及基础数据维护等工作;部门管理员负责部门内部权限设定、分发、收回以及基础数据维护等工作。 第十条 行权平台全省统一软件资产归省政府办公厅管理;设备资产原则上按照“谁采购,谁负责”进行管理;需划拨的设备,应完善固定资产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行权平台的行政职权目录、行政权力运行基础平台、行政权力运行监察平台总体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实施安全防护,市、县级电子政务大厅视情况,可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二级实施安全防护。 第十二条 新建行权平台时,应将连接电子政务外网的网络部署及安全防护方案,报上级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单位进行安全审查后实施。行权平台正式运行后,涉及网络结构、网络地址、设备调整等变更,报上级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单位批准。 第十三条 行权平台建设管理部门要指导监督技术保障单位,严格落实安全保密制度,采取严密措施,做好行权平台安全管理和维护保障工作,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 第十四条 平台建设和使用管理以及技术保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行政职权目录动态调整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职权目录管理,保证行政权力事项合法有效、及时公布和公开运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1〕4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职权目录动态调整,是根据行政权力依据变化或者行权部门职能调整,对相关行权部门行政职权目录所作相应的增加、取消或者其他变更。 第三条 行权部门调整行政职权目录,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职能调整文件公布之日起20日内,按照下列要求向本级政府提出书面动态调整申请: (一)明确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增加行政权力的,按照权力分类填写权力名称、实施主体、权力依据和相对人维权渠道等;变更行政权力的,填写原权力名称、调整后权力名称、实施主体、权力依据和相对人维权渠道等;取消行政权力的,填报拟取消的权力名称、类别及取消的依据或理由。 (二)编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增加、变更行政权力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或规定较原则的,按照合法、简易的原则和有关工作程序编制。 (三)建立自由裁量标准。增加、变更行政权力,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范围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科学、具体的自由裁量标准,作为本部门或本系统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第四条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行政职权目录动态调整的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征求政务服务中心意见。 第五条 行政职权目录调整审核确认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之日起10日内,行权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审核确认意见和行政权力编码规则,及时调整更新行政职权目录。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抽查。 第六条 各级行权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职权目录的动态调整管理,完善、落实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及时调整职权目录造成不良影响的,严格追究责任。 第七条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监察机关、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的监督检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一)对外行使的权力事项与行政职权目录不一致; (二)行政权力依据发生变化或者行政机构职能调整,行权部门未及时申请动态调整; (三)未按照审定意见及时更新行政职权目录; (四)录入行政职权目录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不一致。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 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察工作,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促进法治、效能、廉洁政府建设,提高监察工作的客观性、科学性和时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1〕4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实现对纳入全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基础平台具有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及其他行政权力的所有部门行政权力运行的实时监督、全程监控、预警纠错、统计分析和绩效评估的一种监察手段。 第三条 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察工作应坚持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各级行政监察机关(机构)具体实施,有关行政机关按照职责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四条 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察的主要任务。 (一)监督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及其他行政权力过程中的工作效能和依法规范情况。 (二)受理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及其他行政权力过程中违法违规的投诉。 第五条 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察系统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监察厅统一管理和各市(州)、县(市、区)监察局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确保有效监督、安全运行。监察厅对省级行权部门和市(州)、县(市、区)的电子监察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六条 各行权部门监察机构负责所在单位电子监察归口管理,对本部门行政权力依法规范运行情况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实时监控和检查考核,及时协调和处置出现的预警提醒、异常、违规事项,查明原因、纠正偏差,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各级监察机关(机构)应当建立动态监察台账,电子监察员要做好监察数据信息记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相关领导,按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系统反馈结果。 第八条 各级监察机关(机构)履行电子监察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对象就出现的黄灯预警、红灯报警等异常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被监察对象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材料,供监察人员查阅或复制; (三)责令监察对象履行法定职责、义务,停止违反纪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提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建议或意见。 第九条 对监察机关督查督办的问题,承办单位要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调查处理情况。情况复杂的,经交办监察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三章 主要内容 第十条 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对行政权力事前信息公开情况的监察: 1.根据政务公开相关规定,有无应纳入而未纳入网上运行的行政权力事项; 2.有无应公开而未公开现象,公开目录、内容是否完整一致; 3.信息生成公开是否按照规定时限,信息变更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是否有超时限现象等。 (二)对行政权力依法规范运行过程的监察: 1.行政权力的行使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2.行政权力执行主体和人员资格是否具备合法性; 3.行政权力运行环节有无超过法定时限或对外公开承诺的时限; 4.行政权力运行流程中是否出现环节违规回退; 5.行政权力行为的决定环节,是否上传主要证据材料(视频、音频、照片、文档等),是否出现主要证据缺失或更改; 6.作出某项行政权力决定时,是否准确填写相关依据; 7.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标准和轻重程度是否恰当,是否按照违法情节、适用法律法规条款(定性)、裁量等级细化的处罚基准档次,对应相应的裁量标准; 8.处罚执行情况与形成的处罚决定是否一致,相关处罚执行凭据是否上传。 9.行政权力行使中其他需要监察的事项。 (三)对行政权力行使事后的监察: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行使是否满意,对行政申(投)诉、行政复议等处理是否适当有据。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 各级监察机关(机构)采取以下方式开展电子监察。 (一)视频监察。通过视频监察系统对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行政审批工作情况开展视频巡查,重点监察各部门窗口人员工作纪律、服务态度等情况。 (二)数据监察。通过数据监控平台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进行监察,出现黄灯预警、红灯报警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1.监察厅每个工作日对省级权力运行平台巡查1次以上,并重点选择2个市(州)、8个县(市、区)权力运行平台巡查1次以上; 2.市(州)监察局每个工作日对本级权力运行平台巡查2次以上,对县(市、区)平台巡查1次以上; 3.县(市、区)监察局每个工作日对本级权力运行平台巡查2次以上; 4.各行权部门监察机构对本部门行政权力运行情况及时进行跟踪监察。 (三)回访监察。通过电话、走访、网络等方式回访行政相对人,了解行使行政权力过程等情况;通过电子政务大厅收集行政相对人对行使行政权力的满意度测评。 (四)抽样监察。适时对行政权力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分析,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第五章 成果运用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机关(机构)对电子监察系统生成的各类统计数据要进行专题分析,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形成专题分析报告,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 各级监察机关要定期收集本级电子监察相关数据和带有普遍性的重大异常、违规事项及处理情况。形成电子监察工作月报,送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相关部门领导参阅。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电子监察工作情况纳入本地本部门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各级监察机关、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电子监察系统实行专人专管,杜绝监察信息外泄;复制下载相关数据须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复制和传播电子监察系统数据、视频资料及其他信息资料,不得违规进行对外宣传和对外提供信息;重要数据资料的删除、修改必须报监察厅批准。 第十六条 电子监察人员违反管理制度贻误工作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效能告诫及问责处理;因违规操作造成系统故障导致严重后果的,依照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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