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971045726/mssrmzf/2026-00104 | 发布机构 | 眉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26-07-20 |
| 文 号 | 眉府发〔2026〕3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 成文日期 | 2026-07-17 | 有效性 | 有效 | ||
眉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委托眉山高新区行使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委托眉山高新区行使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7日
关于委托眉山高新区行使
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眉山高新区体制机制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眉山高新区发展自主权,激发内生动力,推动眉山高新区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和《四川省开发区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园区事园区办、企业办事不出园”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将推动园区发展和方便企业办事的部分市级管理权限,下沉到眉山高新区行使。坚持需求导向,聚焦项目招引、开发、建设、投产等全生命周期服务内容,根据园区区域特点、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等差异,做到精准赋权。坚持操作可行,充分考虑园区承接能力,分期分批采取委托行使、设立派出机构、靠前服务等方式向眉山高新区赋能,确保各项行政权力事项接得住、办得成、管得好。
二、赋权范围和方式
(一)赋权范围。眉山市首批次委托实施的对象为眉山高新区,覆盖范围为8个片区中的市直管区域,即高新片区和甘眉片区。
(二)赋权方式。
1. 委托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针对委托眉山高新区行使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见附件),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与眉山高新区签订委托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等。清单所列的委托权力事项原则上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后续根据眉山高新区实际发展需求,及时动态调整、完善更新。
2. 设立派出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实际情况,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下设分局充分授权,将相关管理服务职能延伸至眉山高新区。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通过优化设置有关机构的方式,将相关管理服务职能延伸至眉山高新区。
3. 靠前服务。针对眉山高新区暂无条件承接,但因工作实际确需的市级管理权限,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安排业务素质高、专业技能强的工作人员指导眉山高新区建立综合窗口,采取专职负责、全程代办、上门服务等措施,进一步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网通办”。
(三)其他事项。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委托行政权力事项后,根据工作需要,赋予眉山高新区使用“3号”公章,会同眉山高新区建立务实管用、简便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实行“谁审批、谁盖章、谁负责”。对眉山高新区确需以市级部门(单位)名义上报或转报的事项,市级部门应当做到“见章盖章”。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负责委托行政权力事项工作的统筹实施,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适时对委托行使工作的运行情况开展评估,协调推进相关工作;眉山高新区做好相关人、财、物保障。
(二)强化协作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向眉山高新区提供各类委托行政权力事项的操作指南、审批标准、证照制作规范、法律法规、技术性要求等文件汇编依据;在完成委托书签订后,按要求主动向社会公示有关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在工作移交后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辅导期,加强对眉山高新区承接事项的业务指导和专业技术支撑,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过渡、有序开展。
(三)严肃工作纪律。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眉山高新区要提高政治站位、顾全大局,强化“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理念,围绕承接的权限和实施的范围,完善内控机制。对在扩权赋能工作中出现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或随意设置附加条件、明放暗不放等违反工作纪律要求的,按程序提交有关单位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附件:委托眉山高新区行使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一批)
附件
委托眉山高新区行使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市级部门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备注 |
1 |
市发展 改革委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非技术改造类 |
2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 |
非技术改造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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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未通过、未经节能验收、节能验收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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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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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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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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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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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履行节能管理义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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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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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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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非技术改造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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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非技术改造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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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检查 |
节能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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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非技术改造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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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技术改造类 |
16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技术改造类 |
|
1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节约能源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18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行政处罚 |
技术改造类 |
|
19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技术改造类 |
|
20 |
行政处罚 |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技术改造类 |
|
21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技术改造类 |
|
22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技术改造类 |
|
23 |
市科 技局 |
行政确认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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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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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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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市财 政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暂停使用或者追回违法行为涉及的财政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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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到期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收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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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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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许可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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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许可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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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许可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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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
33 |
行政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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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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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许可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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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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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许可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
38 |
行政许可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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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许可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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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许可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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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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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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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许可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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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许可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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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许可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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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许可 |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更名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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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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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擅自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将不合格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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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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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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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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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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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处罚 |
对发包方未经工程勘察即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即施工发包的;按规定应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文件审查而未报经审查的;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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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或者将审查不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定为合格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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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处罚 |
对变更已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节能强制性标准,未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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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处罚 |
对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测算失误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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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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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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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洒物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
6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行政处罚 |
||
6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行政处罚 |
||
62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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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处罚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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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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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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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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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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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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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检查 |
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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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检查 |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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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检查 |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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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检查 |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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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检查 |
对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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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检查 |
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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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征收 |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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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征收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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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征收 |
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费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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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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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其他行政权力 |
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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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其他行政权力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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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及首次安装前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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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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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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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其他行政权力 |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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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其他行政权力 |
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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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
|
87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屋产权面积测绘成果审核管理 |
||
88 |
其他行政权力 |
责令限期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
||
89 |
其他行政权力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
||
90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
||
91 |
其他行政权力 |
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
||
92 |
其他行政权力 |
环卫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备案 |
||
93 |
其他行政权力 |
临时便民服务摊点设置 |
||
94 |
其他行政权力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
||
95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
96 |
其他行政权力 |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 |
||
97 |
其他行政权力 |
符合条件的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 |
||
98 |
其他行政权力 |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 |
||
99 |
市水 利局 |
行政许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
100 |
行政处罚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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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02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03 |
行政处罚 |
对逾期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04 |
行政检查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
105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 |
||
106 |
市卫生 健康委 |
行政检查 |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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