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mssrmzf/2024-00134 | 发布机构 | 眉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24-08-27 |
文 号 | 眉府通〔2024〕4号 | 公文种类 | 通告 | ||
成文日期 | 2024-08-26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2024年第1批次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眉府通〔2024〕4号
眉山市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已于2024年7月30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987号)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
眉山市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
眉山市东坡区大石桥街道白玉社区3、4、5组;太和镇大林社区1、3、4、5、6、7、8、9、10、11组及社区集体,龙亭社区6、7组范围内共37.2672公顷(559.008亩)农村集体土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及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土地实行区片价,其中大石桥街道白玉社区3、4、5组为5万元/亩;太和镇大林社区1、3、4、5、6、7、8、9、10、11组及社区集体,龙亭社区6、7组为4.5万元/亩。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
(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规定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涉及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由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五、征收时间
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具体由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镇(街道)开展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通告。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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