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mssrmzf/2024-00082 | 发布机构 | 眉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10-05-07 |
文 号 | 眉府函〔2004〕71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04-09-29 | 有效性 | 废止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一、仁寿县、丹棱县行政区域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80元(每日13.38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3.10元。
二、东坡区、洪雅县、彭山县、青神县行政区域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340元(每日16.25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3.70元。
以上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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