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mssrmzf/2024-00081 | 发布机构 | 眉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09-05-23 |
文 号 | 眉府发〔2006〕28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06-09-26 | 有效性 | 废止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眉山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一、仁寿县、丹棱县行政区域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00元(每日19.1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4.40元。
二、东坡区、彭山县、洪雅县、青神县行政区域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50元(每日21.51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4.90元。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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