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mssrmzf/2024-00080 | 发布机构 | 眉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10-05-23 |
文 号 | 眉府函〔2008〕8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08-01-15 | 有效性 | 废止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仁寿县、丹棱县行政区域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50元(每日21.51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4.90元。
二、东坡区、彭山县、洪雅县、青神县行政区域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50元(每日26.29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6.00元。
本通知自2007年12月26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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