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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20-00135  发布机构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0-06-02
 文  号  眉府发〔2020〕10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5-31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经营性土地出让管理体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经营性土地出让管理体制暂行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31日

眉山市经营性土地出让管理体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经营性土地出让管理体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土地是指土地用途为商服或商品住宅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三条建立眉山市经营性土地出让管理联动协调机制。由市政府市长召集或委托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协调研究一次。主要任务是分析研判眉山土地市场,审议全市土地出让年度计划、土地出让季度计划,规范土地市场供应秩序等。

第四条全市经营性土地出让遵循“分级管理、分级出让”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土地管理区域内经营性土地出让主体,分别负责市本级和县(区)土地出让工作。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在每年12月15日前上报次年土地出让年度计划,由市经营性土地出让管理联动协调机制审定执行。

第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在每季度最后一月25日前,按照市政府批复的土地出让年度计划上报下一土地出让季度计划,由市经营性土地出让管理联动协调机制审定执行。

第七条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每宗经营性土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出让情况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竞买人资格、竞买人报名情况、竞价次数、土地竞得人、位置、面积、用途、年限、规划条件、用地成本、基准地价、评估价、起拍价、竞买保证金、出让底价、成交价、溢价比例、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和期限等。

第八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经营性土地出让情况,并抄送市自然资源局。年度经营性土地出让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一)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执行情况;

(二)年度土地出让总体情况;

(三)年度土地出让金收缴情况;

(四)土地交付及开竣工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眉山天府新区管理范围内的经营性土地按照彭山区、仁寿县授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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