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szfb/2020-00011 | 发布机构 | 眉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20-04-30 |
文 号 | 眉府函〔2020〕39号 | 公文种类 | 批复 | ||
成文日期 | 2020-04-29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洪雅县柳江镇大河沟黄龙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洪雅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柳江镇(原花溪镇)大河沟黄龙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的请示》(洪府〔2020〕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划定洪雅县柳江镇大河沟黄龙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
位于玉屏山梅子坡大河沟,坐标为29°44'52.85"N,103°11'38.39"E。
(二)一级保护区。
1.水域: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100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下的水域。
2.陆域: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一致,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两岸纵深50米的陆域范围。
(三)二级保护区。
1.水域:除一级保护区外,取水口上游汇水区域内的全部水域。
2.陆域:汇水区域内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全部区域。
二、你县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政策标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保护区责任主体,依法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落实各项工程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健全水生态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督管理体系,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切实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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