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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9-00775  发布机构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19-10-21
 文  号  眉府发〔2019〕28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9-10-19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眉山市人民政府例会制度》《眉山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新修订的《眉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眉山市人民政府例会制度》《眉山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规则》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83次常务会议审定,现予印发,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9日

眉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事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参照《四川省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强化“四个意识”,坚决践行“两个维护”,认真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二)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严格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法定决策程序,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决策执行全过程,重大决策须经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并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先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关系人意见。

(三)坚持提高政府运行质效。常务会组成人员带头提高会议质量,对每个议题发表明确的审议意见。合理区分常务会决策事项范围与市政府领导日常分工决策事项范围,提升行政效能。

二、议事决策范围

常务会议事决策范围具体包括: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重要讲话精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上报省政府的重要事项,报请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政府规章、重要规划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有重要实质性突破的政策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跨副市长分工且需全面协调(确认)的事项。

(五)讨论决定由市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不能自行决定的事项。

(六)讨论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

(七)讨论决定政府预算草案、重大增支政策、重大项目资金安排,讨论决定动用1000万元以上市级预备费、动用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

(八)讨论通过人事任免、表彰奖励等事项。

(九)听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其他重要事项汇报。

(十)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常务会组成人员按职责分工和权限可予决策的,或通过其他会议能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常务会审议。

三、议事决策制度和程序

(一)常务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二)邀请眉山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其他市政府领导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监委机关联系政府工作的领导同志及民主党派代表列席会议。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及与议题相关的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利益方、市政府法律顾问、市民代表、专家等列席会议。

(三)常务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周一。如遇重大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市长主持。特殊情况,受市长委托,由主持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召开。

(四)议题由承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副市长汇报;联系副秘书长需就议题协调办理情况作特别说明的,可补充汇报。分管副市长不能到会的议题,应提前委托互为AB岗的副市长补充汇报并明确审议意见。

(五)汇报不原文照读,提倡简明扼要、脱稿汇报,时长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

(六)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对每个议题发表明确意见。列席人员根据会议主持人要求发表意见、回答组成人员询问。列席人员发表的意见如与书面征求意见回复不一致的,应说明原因。

(七)坚持常务会会前学习制度。

四、材料准备和议题确定

(一)议题审核。议题材料应请示事项明确、理由依据充分、行文规范简练,字数原则上不超过1800字。正文部分必须包括议题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需要说明的事项、请示事项。

议题材料应附部门(单位)意见采纳情况、依据性文件等;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有必要的还应附政策解读和舆情应对方案等。

市政府办公室和联系副秘书长(副主任)负责对议题材料征求意见范围、议题列席部门(单位)、意见协调情况进行审核把关。议题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文件内容形式把关负责。

(二)意见征求。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会前应充分征求意见。如有不同意见,由分管副市长召集协调,尽可能达成一致;同时涉及多位副市长的,由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协调。

经专题会议研究并印发纪要明确的事项,不再征求已参会部门(单位)意见;没有印发纪要的,仍需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单位)回复意见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签字确认情况应在议题材料中如实反映。经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须在《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中如实反映分歧所在,并在汇报时重点说明。

(三)合法性审查。议题材料必须依法合规,按规定须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议题,由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作为上会材料附件。

(四)议题确定。凡需提请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议题承办单位须于会前3个工作日将文件送市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同意。超过截止时间的议题,除市政府主要领导明确指示必须上当次常务会外,均顺延安排。

市政府办公室拟制议题单,经秘书长、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审定同意后,议题承办单位于会前1个工作日将正式上会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五、纪要制发和议定事项落实

(一)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纪要初稿原则上于会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按程序送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秘书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二)常务会审议通过的文件需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在纪要印发后2个工作日内送签;如须修改,由联系副秘书长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根据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后,原则上于纪要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送签。

常务会审议需报市委常委会(市委)审定的事项,市级部门(单位)原则上应于会后5个工作日,报送市委办公室。

(三)常务会议定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跟踪、督办,每月梳理汇总常务会议定事项进展落实情况;对落实进度缓慢、经多次催办仍无明显进展的,由市政府督查室严肃通报批评,并纳入目标绩效考核。

六、会议纪律

(一)常务会参会人员除参加省委、省政府、市委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外出重大项目招商及其他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须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二)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无故缺席、擅自指定他人代会。临时因特殊原因需中途离会的,应报告会议主持人同意。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参会人员不得携带手机或其他有通讯功能的设备进入会场。未经批准,不得在会场录音、录像、照相及上网,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讨论和议定事项。涉密议题材料编号登记发放,会后由议题承办部门(单位)会同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清点收回,参会人员不得带离会场。

眉山市人民政府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班子成员间的协调配合,提高市政府工作效率,推动市政府工作有力有序开展,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例会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和东坡区政府、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信访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政府新闻办和需向市政府报告工作的有关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条市政府例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周一(市政府常务会后),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文电和会议精神。

(二)通报与政府工作有关的重大舆情动态。

(三)通报政务服务工作情况。

(四)通报信访维稳工作情况。

(五)安排部署市政府近期重点工作。

(六)研究工作推进中的具体问题。

第四条市政府例会由市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市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五条 市政府例会备忘录由市政府办公室草拟,原则上在会议召开次日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六条市政府例会议定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督办。

第七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第八条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对会议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将会议材料带离会场,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事项。

眉山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府专题会议质量和效率,推动科学、规范、高效决策,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主持召开;受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也可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市政府副市长主持召开的会议,研究事项涉及其他分管市领导的,应征得其他分管市领导同意或共同组织召开。

第三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主要研究不能由领导个人决定又不必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包括:研究决定市政府重点工作、重大项目推进中的具体问题;协调工作推进中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有关问题;研究需要集体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市政府专题会议组织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责任单位配合。

第五条市政府专题会议参会人员根据议事内容确定,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名单,按程序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六条会议材料要客观准确、简明扼要。需解决的问题要明确具体,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参会人员要积极发表意见,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草拟,原则上在会议召开次日内按程序审核送签。

第九条按照“谁主持、谁签发,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原则上由会议主持人签发,重大事项报市长签发。

第十条纪要印送市长、相关市领导、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及议题中明确需办理工作事项的单位。

第十一条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督办。副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原则上由相关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督查督办;属市政府重大工作安排的,可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督查。

第十二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会议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对会议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将会议材料带离会场,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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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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