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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9-00462  发布机构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19-05-10
 文  号  眉府发〔2019〕18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9-05-08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8日

眉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川府发〔2017〕16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和促进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部门政务信息化系统的协同应用,实现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集约化发展,提升政府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市、县(区)两级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全市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成立眉山市推进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制定发展规划,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地各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数字经济发展局。市数字经济发展局负责统筹管理全市政务信息和数据资源,推进、组织、指导、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等工作;负责眉山市数据资源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负责制定全市政务信息资源标准规范。各政务部门负责清理整合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并将整合后的系统与市平台进行对接。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市平台运行安全保障工作。市审计局负责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各县(区)政府应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编制上报本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考核评估本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第五条  市平台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在眉山市大数据中心建设,供非涉密业务信息系统共享政务数据使用。各政务部门应抓紧推进本部门非涉密业务信息系统向眉山市大数据中心和电子政务外网迁移,主动升级或改造现有业务信息系统,实现以接口对接、库表推送等方式与市平台进行对接,保障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各县(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直接使用市平台,不再建设县(区)级共享平台。

第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凡不予共享的,必须有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

(二)一数一源,多元校核。按照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规范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建立唯一数据源,相同数据不重复采集。不同部门产生的相关数据,多方共同校核,避免数据不一致。

(三)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统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二章  目录管理

第七条  市数字经济发展局牵头负责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相关要求,结合眉山市政务信息资源实际,制定《眉山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  市数字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编制市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负责收集汇总市本级、各县(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形成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各县(区)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管理机构应按照《指南》要求组织编制本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九条  各类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完成并逐条审核后,在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系统上注册、发布并动态更新、维护。政务部门因机构改革或者法定职责调整等,应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确保目录与内容保持一致。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十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指定部门共享使用、仅部分内容能够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应进行数据脱敏或进行数据比对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目录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省政策依据。

(二)人口信息资源、法人信息资源、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资源、电子证照信息资源等基础信息资源所包含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市平台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市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政务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特色产业、文化旅游产业、全民住房保障、食品安全监督、金融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公共信息服务等,应通过市平台予以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四章  共享管理

第十二条  各政务部门应按统一标准规范,以电子文档、库表、接口等有效方式与市平台对接,供政务信息资源需求部门共享利用。非电子化资源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逐步进行电子化改造。凡新建的跨部门共享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应通过市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的业务信息系统应逐步转变为通过市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各政务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在市平台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通过市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构协调解决,必要时由市领导小组最终裁定。

提供部门在向使用部门提供有条件共享信息时,应明确信息的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如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校核、业务协同等),原则上通过市平台提供,鼓励采用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批量下载等方式。

第十四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集政务信息,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属于市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第十五条  凡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使用有异议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构协调解决,必要时由市领导小组最终裁定。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尽可能向社会开放,与民生保障服务相关的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和教育等领域的政务信息资源优先向社会开放。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市数字经济发展局负责市平台的安全防范和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过程的安全保障、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工作。各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数据服务节点的安全,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九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对使用过程中的数据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使用部门和提供部门应签订信息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协议,共享过程中充分保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承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技术服务单位应与授权单位签订安全、保密协议,落实安全、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资源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共享数据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出现安全、保密问题时,及时向信息安全、保密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构负责构建本级政务信息共享安全防控技术体系,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身份认证、访问控制,实现事前控制;加强信息资源访问权限管理、共享流程规范,实现事中监控;强化信息审计追踪、共享日志记录,实现事后审计,防止数据主动和被动泄露。

第二十三条  各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保密应急处理机制。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溯源机制,在采集、共享、查询、比对、访问、更新等过程中,实施日志记录,日志保留时间不少于2年。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市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政务部门信息资源的目录编制、注册、更新、维护和信息资源共享情况进行检查,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年底对信息资源共享情况进行评估。日常检查情况和评估结果作为年终目标绩效考核依据。各县(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机构负责本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领导小组对市级政务部门在建或已建的业务信息系统是否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或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市级各政务部门于每年1月5日前向市领导小组报送上一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展情况。市领导小组对各单位报告进行评估并出具年度评估结果,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数字经济发展局应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分类、采集、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国家、省标准的跟踪,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地方标准,形成完善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体系,共享标准体系陆续在眉山市电子政务外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站上进行发布。

第二十八条  市审计局在全市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中发挥监督作用,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部门要将信息资源管理员的信息向市数字经济发展局备案,并及时更新人员变动等信息。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行政效能监察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将本部门掌握的信息资源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的;

(二)向市平台提供的数据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的;

(三)不按照规定随意采集信息资源,扩大数据采集范围,造成重复采集数据,增加社会成本,给社会公众增加负担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限更新资源目录和信息资源的,故意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的资源目录和信息资源的;

(五)对获取的共享信息资源管理失控,致使出现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扩散以及泄露的;

(六)不按照规定擅自将获取的共享信息资源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以外的,或擅自转让给第三方的,或利用共享数据资源开展经营性活动的;

(七)对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

(八)违反保密法有关规定要求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国家、法人、其他部门和个人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数字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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