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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9-00175  发布机构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19-03-15
 文  号  眉府发〔2019〕11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9-03-13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梳理工作的通知》(〔201948号)要求,现将《眉山市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9313


眉山市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监管

部门

序号

监管

事项

监管事项子项目

对应的许可事项名称

监管

对象

监管措施

设定依据

监管流程

监管结果

监管

层级

备注

市自然资源局

1

对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监管


企业、个人

1.开展双随机抽查及日常检查;

2.对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3.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

《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方便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应当保持施工现场公示牌及其内容的完整;在建设项目销售期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公示牌及其内容的完整。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以及主要指标;(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立面图、整体效果图;(五)投诉、举报的途径、受理单位和联系方式;(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1.制定抽查计划;

2.开展双随机抽查;

3.落实问题整改。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县(市、区)


2

对建筑外观风貌改造的监管


外立面风貌改造本部门负责审批

企业、个人

1.开展日常检查;

2.对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3.责令停止建设并补办外观风貌改造设计方案审查手续;

4.强制改正。

《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已经建成的建筑实施外观风貌改造,应当遵循安全、美观、节能、环保、与周边建筑和生态环境相协调等原则。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筑外观风貌改造设计方案、房屋所有权属证明、现状图片等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改造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及有关规划要求,审批建筑外观风貌改造设计方案。

1.制定抽查计划;

2.开展日常检查;

3.落实问题整改。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县(市、区)


3

对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后,擅自破坏查封施工现场继续抢建的监管


企业、个人

1.开展日常检查;

2.对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3.对抢建部分予以拆除。

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 对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建设的,可以查封施工现场;擅自破坏查封施工现场继续抢建的,可以对抢建部分予以拆除。

1.开展日常检查;

2.落实问题整改。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县(市、区)、乡(镇)


市农业农村局

4

对使用炸药、毒药、电具等捕杀各种水生动物的监管


企业、个人

1.开展日常巡查;

2.对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3.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除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禁止使用炸药、毒药、电具等捕杀各种水生动物;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使用炸药、毒药、电具等捕杀各种水生动物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和畜牧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制定抽查计划;

2.开展日常检查;

3.落实问题整改。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县(市、区)


5

对在消落区从事农作物种植或者畜禽、水产养殖的监管


企业、个人

1.开展日常巡查;

2.对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3.责令改正,限期清除。

《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禁止在消落区从事农作物种植或者畜禽、水产养殖;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规定处罚:(二)违反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消落区从事农作物种植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和畜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清除。

1.制定抽查计划;

2.开展日常检查;

3.落实问题整改。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县(市、区)


市生态环境局

6

对使用动植物、畜禽粪便等窝料诱饵进行垂钓活动的监管


个人

1.开展日常巡查;

2.对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除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禁止使用动植物、畜禽粪便等窝料诱饵进行垂钓活动。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规定给予处罚:(三)违反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窝料诱饵进行垂钓活动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制定抽查计划;

2.开展日常巡查;

3.开通投诉热线。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县(市、区)


7

对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监管


企业、个人

1.开展日常巡查;

2.对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第五十五条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制定抽查计划;

2.开展日常巡查;

3.开通投诉热线。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县(市、区)


市住

建局

8

对擅自在道路两侧施划停车泊位的监管


单位、个人

1.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做出处理;

2.对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擅自在道路两侧施划停车泊位;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坚持日常巡查;

2.落实问题整改。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县(市、区)


市住

建局

9

对在城市重点道路设置障碍物占用临时占道停车的监管


单位、个人

1.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做出处理;

2.对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二)擅自在城市重点道路设置路缘接坡、隔离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占用临时占道停车泊位;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清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清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坚持日常巡查;

2.落实问题整改。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县(市、区


10

对在临街公共空间晾晒、吊挂、缠绕物品等的监管


单位、个人

1.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做出处理;

2.对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六)在树木、市政公用设施或者其他临街公共空间晾晒、吊挂、缠绕物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七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坚持日常巡查;

2.落实问题整改。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县(市、区


11

对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棋牌等娱乐活动的监管


单位、个人

1.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做出处理;

2.对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七)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棋牌等娱乐活动,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七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坚持日常巡查;

2.落实问题整改。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县(市、区


市住

建局

12

对在城市重点道路采取敲锣打鼓、车载广播等形式开展商业巡游宣传活动的监管


单位、个人

1.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做出处理;

2.对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八)在城市重点道路采取敲锣打鼓、车载广播等形式开展商业巡游宣传活动,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宣传内容发布者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坚持日常巡查;

2.落实问题整改。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县(市、区


13

对城市重点街道临街建筑物安装防盗窗、防护栏和遮阳(雨)篷等设施的监管


单位、个人

1.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做出处理;

2.对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城市重点街道临街建筑物禁止安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防盗窗、防护栏和遮阳(雨)棚等设施。空调外机应当采取隐蔽方式放置。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清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清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坚持日常巡查;

2.落实问题整改。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县(市、区


14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监管。


单位、个人

1.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做出处理;

2.对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坚持日常巡查;

2.落实问题整改。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县(市、区


市住

建局

15

对大型户外广告超过设置期限未拆除的监管


单位、个人

1.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做出处理;

2.对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内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坚持日常巡查;

2.落实问题整改。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县(市、区


16

对店招店牌的监管


单位、个人

1.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做出处理;

2.对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店招店牌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规范设置,同一街区的店招店牌,应当符合城市特色、街区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店招店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坚持日常巡查;

2.落实问题整改。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县(市、区


17

对在禁钓(捕)区内垂钓(捕捞)的监管


单位、个人

1.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做出处理;

2.对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在城市景观水域划定禁钓(捕)区,并设置禁钓(捕)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前款规定的禁钓(捕)区内垂钓(捕捞)。

《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七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坚持日常巡查;

2.落实问题整改。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县(市、区


市住

建局

18

对在乡镇公共区域内敞养家畜家禽的监管


个人

1.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做出处理;

2.对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内,不得敞养家畜家禽。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七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坚持日常巡查;

2.落实问题整改。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乡(镇)


市医疗保障局

19

医疗保险稽核

对参保缴费情况进行检查

企业、个人

1.开展双随机抽查及日常检查;

2.对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眉山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474号)、市政府办《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发〔201440号)市政府办《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775号)

1.制定抽查计划;

2.开展双随机抽查;

3.公开抽查结果;

4.依据文件执行并督促整改。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依据文件执行并督促整改。

县(市、区)


20

对定点医药机构监管

对参保人就医行为真实性的检查

定点医药机构、个人

1.开展双随机抽查及日常检查;

2.对举报案件调查处理。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眉山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474号)、市政府办《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发〔201440号)市政府办《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775号)

1.制定抽查计划;

2.开展双随机抽查;

3.公开抽查结果;

4.依据文件执行并督促整改。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依据文件执行并督促整改。

县(市、区)


对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行为检查

定点医药机构

1.开展双随机抽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2.对举报案年调查处理。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眉山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474号)、市政府办《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发〔201440号)市政府办《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775号)

1.制定抽查计划;

2.开展双随机抽查;

3.公开抽查结果;

4.依据文件执行并督促整改。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依据文件执行并督促整改。

县(市、区)


市医疗保障局



对定点医药机构报销参保人医疗费用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

定点医药机构

1.开展双随机抽查及日常检查;

2.对举报案件调查处理。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眉山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474号)、市政府办《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发〔201440号)市政府办《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775号)

1.制定抽查计划;

2.开展双随机抽查;

3.公开抽查结果;

4.依据文件执行并督促整改。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依据文件执行并督促整改。

县(市、区)


21

对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管

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情况的检查

各区县经办机构

1.开展双随机抽查及日常检查;

2.对举报案件调查处理。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615号)

1.制定抽查计划;

2.开展双随机抽查;

3.公开抽查结果;

4.依据文件执行并督促整改。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依据文件执行并督促整改。

县(市、区)


对定点医院执行医疗救助政策和提供一站式服务情况的检查

定点医院

1.开展双随机抽查及日常检查;

2.对举报案件调查处理。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615号)

1.制定抽查计划;

2.开展双随机抽查;

3.公开抽查结果;

4.依据文件执行并督促整改。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依据文件执行并督促整改。

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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