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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8-00040  发布机构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18-12-18
 文  号  眉府通〔2018〕5号  公文种类  通告
 成文日期  2018-12-12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告

国务院决定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此次经济普查是党的十九大召开以来首次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为切实抓好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眉府发〔20187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对象为眉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123124,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20191—4月开展经济普查入户登记工作,5—12月开展经济普查数据审核、验收,质量抽查,数据汇总、评估、发布工作。

三、普查登记实行在地统计原则。入户登记时,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将佩戴政府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证件,使用手持移动终端设备(PAD)开展普查登记工作。所有普查对象应提前准备好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统计台账和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以便普查员快速准确采集普查数据信息。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普查对象应依法积极配合接受普查登记,如实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和资料。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行为,或虚报、瞒报、漏报普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发布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五、各级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所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用于经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如有发现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有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28—38269582

特此通告。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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