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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通知
2018-11-21  
 索引号  015425431/2018-00043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11-21  文  号  眉府办函〔2018〕86号  有效性  有效

 眉府办函〔2018〕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6号)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升老年社会福利水平

(一)完善高龄津贴普惠制度。各县(区)要按照80—89岁每人每月不低于25元,90—99岁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100岁以上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标准,及时发放老年人高龄津贴。因地制宜建立发放标准增长机制。

(二)加强老年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老年人、低保对象老年人、残疾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以及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等特殊老年群体全部纳入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范围,保费支出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确保特殊老年人群体全面参保。各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可为本单位退休困难干部职工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或给予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退休老年人适当补助。

(三)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稳步实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实现应奖尽奖、应助尽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缓解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的特殊困难。加强对失独老年人家庭的关爱和帮助。

二、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一)推动“互联网+”智慧养老工程。建立全市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为老年人提供精准化、个性化服务;通过动态数据和服务供给能力监管,实现对养老服务资源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相关企业开发应用智能终端,重点拓展远程提醒和控制、自动报警和处置、动态监测和记录等功能。

(二)加强养老服务供需对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降低政府运营养老机构的比重。鼓励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低偿交由专业化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团队运营。做好养老服务信息公开工作,便于社会力量和公众了解、查询和利用。推动农村中心敬老院在功能发挥上向区域养老服务综合体转变,探索建立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积分制度,实现农村养老服务全覆盖。

(三)大力发展老龄产业。鼓励商家设立老年用品商场或专柜。支持发展老年人康复辅具产业。深度挖掘“长寿养生文化”“李密孝道文化”“三苏家风”等文化品牌。大力推进洪雅七里坪“国际抗衰老养生中心区”、玉屏山“四川森林康养试点示范基地”、彭祖新城长寿养生与健康养老示范基地、黑龙滩康养小镇等康养项目建设。

(四)完善家庭赡养政策。支持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履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义务和责任。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60周岁及以上孤寡老人投靠愿意赡养的近亲属的,可自愿随近亲属迁移户口,其余老年人可依法依规随子女迁移户口。其中户口所在为城镇的父母投靠农村子女的,父母户口性质不变,在迁入地乡(镇)公共户口簿上仍然登记为城镇居民。迁入的老年人均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用人单位要落实职工探望父母假、带薪年休假等政策。老年人患病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单位要为赡养人照料老年人提供便利并按规定落实护理照料时间。

(五)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以养老服务质量提升为重点,全面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完善已出台的地方标准,研究制定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养老机构与院校合作建立养老人才实训基地,实施养老人才培训“千人计划”,组织开展养老机构院长和护理员标准化建设培训;开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探索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养老机构的基础设施、服务质量、标准创建、文化创建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估。

三、进一步促进老年健康生活

(一)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对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的设置审批,实行备案制管理。发挥中医药“治未病”特色和理念,将养生保健、康复理疗融入养老全过程。推动异地就医及时结算工作。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和提高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权益。

(二)健全老年人健康支持体系。对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代缴。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并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增加老年人体育工作经费,加大老年人健身指导培训力度,推广更多适合老年人开展的健身项目。

四、进一步打造老年宜居环境

(一)开展适老化改造。公共场所的盲道、坡道要确保畅通无阻。开展家庭适老化设施改造,对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给予适当补助。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推进养老机构及日间照料中心适老化设施改造。

(二)发展适老公共交通。公共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体育场所、旅游景区景点要明确老年优待规定,为老年人出行、活动等提供便利。改进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优惠方式。

(三)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环境。积极开展养老、孝老、敬老宣传教育活动。评选表彰并广泛宣传“最美老人”“孝老楷模”等先进典型。加强敬老模范乡镇(街道)和敬老文明号创建工作,以创模争优推动当地为老服务能力全面升级。各群团组织要积极组织开展为老志愿服务活动。基层老年组织要鼓励老年人广泛参与基层公益志愿活动。

五、进一步保障老年合法权益

(一)加大老年人司法援助力度。完善老年人救济保障制度。贫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依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申请司法救助,依法依规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加大老年人法律援助普惠力度,优化法律援助服务,实现“应援尽援、尽缓优缓”。

(二)保障老年消费者权益。加大老年消费者市场监管力度,加强联合执法,依法从重打击针对老年人的骗购行为。各类养老机构和涉老社会组织不得以优惠、返点等手段提前收取服务对象一年以上的服务费用。各级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协会)要加大宣传指导力度,不断提升老年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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