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szfb/2018-00021 | 发布机构 | 眉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18-05-14 |
文 号 | 眉府发〔2018〕10号 | 公文种类 | 决定 | ||
成文日期 | 2018-04-26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眉府发〔2018〕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按照省政府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市政府对1997年5月30日眉山地区成立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行使市级政府职能的机构或其办事机构)名义制发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以及已被新的文件规定涵盖或替代的2448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其中88件因涉密等原因按规定另行通知)。凡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同时,要及时将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从眉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各级各部门网站中删除。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和市委四届十次全会精神,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消除制约市场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坚决破除对企业和群众干事创业的各种束缚,并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政策和管理出现“空档”,为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营造良好氛围,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2360件)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6日
附件【眉府发 10 号附件.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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