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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眉山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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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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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府办发〔2018〕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关于开展涉及著(知)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川府法函〔2018〕10号)要求,对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地方知名商标制度,应予以废止。经清理,《眉山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眉府办发〔2015〕26号)已不适应改革的需要,现决定废止,不再作为适用依据。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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