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szfb/2018-00014 | 发布机构 | 眉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18-05-07 |
文 号 | 眉府函〔2018〕38号 | 公文种类 | 批复 | ||
成文日期 | 2018-05-05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眉山市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
眉府函〔2018〕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市水务局《关于送审眉山市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请示》(眉水〔2018〕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眉山市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送审稿)》(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以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土资源为主线,加强预防和监督管理,注重综合治理,完善监测网络体系,实现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大力推进水土保持工作,健全水土保持监测体系,切实控制辖区水土流失和面源污染;要把水土保持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合作,齐抓共促。市水务局要牵头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做好跟踪分析,依法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及时研究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四、同意眉山市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由市水务局向社会公布。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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