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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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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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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府办发〔201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眉山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9日 眉山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7〕104号)和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系统综合、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原则。 第二章 考核主体 第四条 眉山市水土保持委员会负责考核的组织领导工作,眉山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具体承担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水土保持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二)水土保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年度水土保持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四)水土流失动态变化和消长情况等。 第六条 眉山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四川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年度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制定眉山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年度考核内容和重点。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七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眉山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年度考核方案。考核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指标、指标分值、评分标准等,并根据年度水土保持工作重点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考核程序分为自查、考评、审定。 第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规定,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自评报告和相关资料报眉山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眉山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考评工作采取听取汇报、审阅资料、现场核实等方式,结合水土保持监测数据,以及市级相关部门统计数据,对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水土保持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激励与问责 第十五条 对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全面落实水土保持工作的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运用: (一)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县(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实行问责的重要参考。 (二)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财政、水务、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市级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或申报上予以优先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区),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被授予相关荣誉等。 考核不合格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实施约谈。 第十七条 对在水土保持方面造成严重破坏并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在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区)政府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眉山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要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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