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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71045726/sxxgkb/2018-00001  发布机构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17-12-26
 文  号  眉府发〔2017〕39号  公文种类  决定
 成文日期  2017-12-22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眉山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二等功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市公安消防支队大力提升火灾防控治理水平和公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圆满完成了各项抢险救援任务。市公安消防支队先后被公安部和省委、省政府表彰为抗震救灾先进集体,连续四年在省政府消防工作考核以及公安厅、省公安消防总队相关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尤其是2016年以来,成功处置“2.28”东坡区欧陆商贸城火灾、“3.7”仁寿大道岩体崩塌、“9.28”氯硅烷燃烧泄漏等多起事故,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为表扬先进,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给予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二等功一次。

希望市公安消防支队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主动作为,认真履职,为全市决胜两个率先,实现五个先行,建设繁荣富裕美好眉山而努力奋斗。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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