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171128-172437-458 | 发布机构 | 眉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12-04-23 |
文 号 | 眉府发〔2012〕16号 | 公文种类 | 意见 | ||
成文日期 | 2012-04-08 | 有效性 | 失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
眉府发〔2012〕16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
意 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福利机构),维护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福利社会化是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必经之路。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必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层次参与福利事业和兴办福利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系列化服务。发展社会办福利机构,可以改变传统福利事业投资主体和机构种类单一的局面,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福利机构为骨干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推进慈善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良性互动、共同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非营利性的原则。各区县要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和福利事业发展水平,结合群众的实际需求和客观条件,以政府财政资金兴办的福利机构(以下简称政府办福利机构)为示范,积极支持兴办公益性、非营利的社会办福利机构。
(二)坚持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各区县要认真研究制定支持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具体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建立公平、公开、规范的社会福利服务准入制度和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市场化运作机制,逐步形成社会办福利机构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格局。
三、保障措施
(一)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新建社会办福利机构选址应尽可能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新建、改建或扩建的社会办福利机构建设工程,所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有关收费与政府办福利机构执行同样标准。
(二)社会办福利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土地资产归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用协议方式供地。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区县,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以协议方式取得的社会办福利机构建设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若需改变土地用途,由同级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拍挂出让。
(三)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新申办社会办福利机构经验收合格后,分级次按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社会办福利机构正式运营后,分级次每年按实际使用床位数量给予一定金额的运营补助,补助标准随地方经济和财力增长形成自然增长机制。
(四)社会办福利机构税费减免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五)在符合区域卫生和医疗机构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并支持社会办福利机构设置非营利性医疗站(点、医务室)。卫生部门要优先审批社会办福利机构非营利性医疗站(点、医务室)执业许可申请。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六)社会办福利机构供养或收养人员属于民政福利对象的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和其他特困老人,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生活费用补助,补助标准与政府办福利机构供养或收养的同类人员一致。
(七)对社会办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维护维修原则上只收取材料费;对社会办福利机构的电话、有线电视、宽带互联网业务要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
(八)鼓励和发动社会各界对社会办福利机构开展捐赠,相关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和限额,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前准予扣除。各类慈善机构通过社会募捐所筹集的慈善资金,可用于兴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资助社会办福利机构改善设施设备、补贴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生活和照料服务等费用。对捐资兴建社会办福利机构(设施、项目)的人士,其捐赠额占项目投资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该机构(设施、项目)可以其姓名冠名(国家规定不能冠名的除外)。对兴建、捐助社会办福利机构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政府要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坚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发展方向,将社会办福利机构纳入当地社会福利机构发展规划。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处理好社会办福利机构中政府职能和社会化的关系,研究制定社会办福利机构的管理措施,建立政府宏观管理、职能部门配合、社会办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办福利机构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社会办福利机构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的,要树立典型,大力宣传,受到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投诉的,一经查实,要依法依规进行整改和处理。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卫生、国税和地税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做好对社会办福利机构的管理、指导、扶持和协调等工作,促进社会办福利机构健康发展。
(三)社会办福利机构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规章制度,开展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定期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
二○一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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