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171128-172359-457 | 发布机构 | 眉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12-03-23 |
文 号 | 眉府发〔2012〕7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2-03-20 | 有效性 | 失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眉府发〔201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80元/月(40.50元/日)。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30元/小时。
以上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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